第A16版:最新闻/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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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7 月 20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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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偷怕了,商店贴《告小偷书》
店方:效果不错;顾客:看了心里不舒服
  快报讯(记者 陈泓江)在淮海路2号5楼有家商店,只要是经过店门口的人,总要停下来看一看,不是看店内卖什么商品,而是墙上的一张《告小偷书》。不过,对于《告小偷书》的内容,不少人还有意见,有的认为这样的“提醒”应该注意顾客的感受,不要太“刺人”。

  前天,记者在这家名为“明珠的窝”的商店门外看到,《告小偷书》写在一张大白纸上,四边和四角用胶带粘得牢牢的。

  《告小偷书》内容为:“父母给你钱上学是希望你成为有文化的人,我们是没有钱,但是我们不可以去偷、去抢、去骗(摘自《长江七号》)。如果你对此物品感兴趣,你可以直接来问明珠,以免顺回家后使用未必适合你的皮肤哦。”

  “明珠的窝”店铺面积只有10多平方米,货架上摆满了化妆品、鞋子等商品。店里只有一名女店员,她告诉记者,一般他们只有一个人看店,她没来做店员之前,老板经常一边上网一边接待顾客,结果“有人趁她不备,就将一些小商品偷了,每月要损失不少钱。”

  “《长江七号》放映时,老板去看了,觉得周星驰的那段台词有意思,自己店内东西又老是丢失,就照搬了下来。”女店员说,《告小偷书》已贴出来好几个月了,效果还不错。

  对于这张《告小偷书》,不少市民有意见。朱先生认为,店方最好把《告小偷书》摘掉,说的话看起来比较幽默,但顾客感觉是一进去,就先被当成了小偷,还不如不挂。“实在要挂,摘段法律条文也比这个效果好”。

  (朱先生报料奖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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