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求职者提出要进行乙肝病毒血清指标检查,但是求职者钟先生却认为公司的做法违反了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这一条法律规定。最终钟先生的求职没有成功。钟先生认为公司的做法给他造成了伤害,向法院提起诉讼。7月14日,在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协商解决了该纠纷。
2008年1月,高级工程师钟先生看到某公司招聘高级模具设计师的广告,于是发送邮件应聘。几天后,公司通知他到公司进行面试。公司对他的业务水平比较认可,随即通知钟先生进行体检。
在医院进行体检时,钟先生被告知一定要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检查。钟先生便与公司工作人员联系称他的肝功能正常,但前几次化验出现小三阳,能不能按照法律规定不对此项进行检查。但是公司方面坚持要求钟先生做完该项检测,并多次电话催钟先生进行该项检测。由于钟先生没有做此项检测公司方面就没有了下文。
钟先生认为本来已经到手的工作一下子就飞了,而且一年之中他已经碰到了三次这样的情况,由此给他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于是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取消这一歧视做法,向他道歉赔偿误工费24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
公司方面则认为,公司并没有对钟先生进行歧视,在公司工作的普通员工中就存在乙肝病原携带者,而且合同期满后公司仍继续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钟先生没有应聘成功是因为其个人的原因导致应聘中断。公司在进行技术测试和面试后安排钟先生进行下一阶段的考核安排,但是钟先生却不予以配合,导致后面的测试环节中断。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之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公司补偿钟先生8000元。
据了解,苏州市卫生局曾下文要求:各医疗机构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外,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
快报记者 王彪
通讯员 张留兵 张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