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陈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一定要及时向安监部门上报。记者昨天了解到,《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8月10日起施行,规定要求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负责人在接报后1小时内,报至安监部门。
按照规定要求,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全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事故。“及时”是有时间限制的,单位负责人在接到事故现场人员反映的情况后1小时内必须向有关部门报告,急性工业中毒事故还应当同时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区、县安监部门接报后2小时内,报至市安监部门,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将工程分包给不具资质的承包单位常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了约束这种情况,规定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的,发生事故,分包单位为事故发生单位,而非法分包的,总承包单位为事故发生单位。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事故原因进行统计分析,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整改措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整改措施的,由安监部门给予警告,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除此之外,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也要被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