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6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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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7 月 14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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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坟被“挖” 状告村委会
  快报讯(通讯员 溧海 记者 吴杰)孟某等5人发现,为了修路和办厂,村委会擅自在他们的祖坟取土,造成了破坏。经协商,村委会同意补偿损失并填坑栽树,不然承担违约金一万元。但是,村委会没有履行所有协议,5人为此将村委会告上了法院。

  2004年,溧水县某村孟某发现,自家祖坟遭到了破坏。原来,因公路工程施工,以及办厂盖房需要,村委会未经孟姓族人同意,擅自在他们祖坟周围取土。孟某等5人感觉很生气,因为这样的做法“给孟姓后人的精神带来了极大伤害”。于是,孟某等人与村委会进行交涉。

  时任村支书同意补偿9000元,并为孟家祖坟进行护坡植树及填坑等事宜,并约定如违约需承担对方经济损失(违约金)1万元。

  协议签订后,孟某等人得到了经济赔偿,村委会也履行了填坑的承诺,但是一直没有履行栽树的承诺。孟某多次催促村委会履行协议,但是村委会置之不理。孟某只好将村委会告上法院,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

  村委会表示,在孟某的祖坟取土不是村委会所为,双方的协议是原村委会个别领导的个人行为,而且已经做出经济赔偿,所以要求驳回孟某的诉讼请求。法院查明,村委会确实只赔偿、填坑,没有护坡植树,没有按约全面及时地履行应尽义务。最后法院判决,村委会对孟姓祖坟地受损一侧进行护坡施工并植树一排,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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