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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7 月 7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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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无名 交警做主定赔偿
保险公司不认账成被告,律师认为交警越权
  一起车祸后,被撞身亡的行人被发现是个“无名氏”——既无法确认身份,更无法联系到他的家人。可是在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上,交警部门却代表无名死者与肇事者达成了调解协议。

  这种离奇的处理方式引发了肇事方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纷争,保险公司根本不认可这份活人和死人签订的调解书,拒绝赔付,保险公司近日被告上法院,此案将于今日在南京鼓楼区法院开审。继轰动一时的“高淳民政局为死亡无名氏维权”之后,又一起行政机关介入“无名氏”身后事引发的纠纷出现了。

  调解书签名栏里盖着交警大队的公章

  开车不慎撞死人

  杨某是江苏大华旅游公司的驾驶员,去年3月,他在山东不慎将一名行人撞死,不料这起事故带来的烦恼到现在还没有解决。事发地位于山东临沂。

  2007年3月11日,杨某开着公司的“金龙”客车行驶到临沂河东区重沟镇新集子加油站东约100米路段时,一名男子突然横穿马路,杨某刹车不及撞上这名男子。两天后,被撞男子终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临沂市交警支队河东大队调查后认为,杨某与被撞者都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在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虽然为自己撞死了一个人而感到愧疚,但杨某却并不担心赔偿问题,因为这辆客车已经在永安保险公司投保了强制险商业险等险种,按照正常的交通事故处理流程,死者所遭受的损失基本上都将由永安保险公司埋单。

  死者竟是无名氏

  然而意外出现了,在多方走访调查后,交警大队始终无法确认死者身份,在交警的相关记录中,死者被标上了“无名氏”的称呼。去年4月21日,警方在《临沂日报》上刊登了“寻尸启事”。谁知过了一个月,无名氏仍然无人认领。按照相关规定,交警与法医一起赶往殡仪馆,对无名氏进行检验鉴定,并提取了他的生理检材留作存档,接着火化了尸体。

  按照法律规定,交通事故的处理应在交警的主持下由事故双方协商处理。可这起事故的受害人已经身亡,也没有受害人的近亲属出现,这就意味着这起交通事故只有肇事者一方存在,事故处理陷入了僵局。

  与死者达成调解

  杨某的车在事故发生后就暂时被扣在了交警大队,而为了解决这起事故,他在江苏和山东之间奔波多次,事故的搁置对他无疑是个巨大的身心负担。

  拖了将近一年,事故终于处理完毕。杨某手持盖着交警大队公章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走进永安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他已经垫付的85775.2元。

  在这份落款于今年3月17日的调解书上,当事人一栏中清楚地写着杨某的情况,而杨某的下方则写着“无名氏”。调解书上还写着:“经调解,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杨某承担事故的70%赔偿责任,共赔偿“无名氏”各项损失共计85775.2元……双方签字生效,赔偿欠款当场付清。”

  调解书的签名栏中,有杨某的签字和临沂市交警支队河东大队的公章。

  从这份调解书看来,杨某与已经不在人世的无名氏达成了调解协议,而为无名氏“做主”的,显然是交警。

  永安保险公司无法接受这样的调解协议,并决定不予理赔。

  保险公司拒赔吃官司

  “这是一份不合法的调解书。”永安保险公司的法律顾问——江苏南京华庭律师事务所主任唐浩说。“无名氏已经死亡,所以这份协议不是他签的;他的近亲属没有出现,所以也不是近亲属签的。没有无名氏本人和无名氏近亲属的委托,交警没有权利代为调解。”

  唐浩表示,这起事故并不复杂,只要杨某能出示一份调解事项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调解书,保险公司就可以按照规定进行理赔。但仅凭这样一份交警“越权”代理的调解书,保险公司显然无法通过。

  杨某感到非常不悦。他出示“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说,在调解协议达成后,他就将好不容易凑起来的8万多元给了交警部门,如今债主纷纷向他讨债,如果保险公司不把这8万多元“还”给自己,就无法向债主们解释了。

  “对杨某的遭遇我们表示同情,但是我认为他完全可以不用面临现在的境地。”唐浩说,交警没有权利代无名氏调解,同样也就无权代为接收这笔赔偿金。“换句话说,杨某根本不该将8万多元交给交警,他现在完全可以找交警把这笔钱要回来。”

  不过杨某坚持认为,这笔钱应当由永安保险公司支付给自己,为了讨要85775.2元,大华旅游公司已经将永安保险公司告上了南京鼓楼区法院,法院将于今日开庭审理此案。

  律师质疑交警“越位”

  “这起官司告保险公司恐怕不合适,应该说保险公司是在按章办事。”唐浩说,交警部门对无名氏的“越位代理”才是引发纠纷的导火索。

  去年,南京高淳县民政局代无名氏维权,将撞死无名氏的肇事者和相关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此案曾引起全国轰动。巧合的是,唐浩律师也正是那起案件中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在他看来,两起案件存在一定的相似性。

  “不管是民政局还是交警部门,目前都没有法律明确授予他们代替无名氏的近亲属行使索赔的权利。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律授予他们职权的范围内行政,‘越权’行政或许出发点是好的,但找不到法律依据。”唐浩解释说,“在‘高淳案’中,两级法院已经将道理解释得很明确:高淳县民政局与无名氏之间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并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唐浩认为这个交通事故其实不难解决:“虽然目前死者的近亲属没有出现,但这并不代表杨某和永安保险公司就不承担赔偿责任。只要有一天他的近亲属出现,那么大华公司和永安保险公司仍然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交警部门越权代理存在比较大的法律风险。”唐浩说,“假设有一天无名氏的近亲属出现,近亲属不同意这份调解协议,他们仍有权利向大华公司和保险公司行使求偿的权利。而由于调解协议因为缺乏构成要件而无效,大华公司和永安保险公司都不能以此作为对抗的理由,依然要向无名氏的近亲属给予赔偿。那么,在赔偿后,两家公司是否有权利向交警部门追偿呢?反过来,如果“无名氏”的近亲属不出现,甚至已经没有近亲属,那么这笔赔偿金交警部门将如何处理呢?是否无限期地代管下去呢?”

  “立法或许可以解决层出不穷的‘无名氏’难题。”唐浩说,“例如立法要求肇事者和保险公司将死亡赔偿金交给有关部门保存,等待死者家属前来认领。否则,上次是民政局,这次是交警部门,下次还会出现其他行政机关来处理。”

  观点1

  肇事司机不是“撞了白撞”

  “保险公司为什么要给钱?”了解到此案后,南京大学中国法律案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邱鹭风教授反问道,“谁告诉交警部门同意这样调解了?”

  邱教授说:“8万多元的赔偿包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但是假设有一天无名氏的亲属出现,这个亲属带着无名氏年迈的父母和年幼的孩子,那么大华公司和保险公司要赔偿的就还要包括老人的扶养费和孩子的抚养费,那将远远超过8万多元。假设家属说,我不同意杨某承担70%赔偿,我要求80%的赔偿,那么这份调解协议根本就站不住脚呀!”

  “根据民法规定,只要20年之内无名氏的近亲属出现,那么都可以对大华公司和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这是法律赋予他们的私权,行政单位的公权不应介入。”

  有观点认为,如果20年之后无名氏的近亲属仍然没有出现,那么杨某岂不是“撞了白撞”?

  邱鹭风不赞同这个观点。“请注意一个细节,无论在‘高淳案’还是在这个案件中,肇事司机事后都积极要求进行赔偿,只不过不肯赔偿的是保险公司。”她说,“撞死人对司机是一个巨大的心理阴影和负担。在20年之内,只要有一天无名氏的近亲属不出现,肇事司机都无法解脱赔偿责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肇事司机就不是撞了白撞。”

  观点2

  呼吁立法解决是“白操心”

  “‘撞了白撞’是在用道德眼光谈法律问题。或许我们可以用看上去有些刺眼的语句说,行政机关为无名氏维权不但不应该,同时也不该成为一个话题。”邱鹭风语出惊人,她认为此前为无名氏维权进行立法的呼吁是在“白操心”。

  她打了一个比方:“张三欠李四10万元钱。债务还没有收回来,李四就去世了,同时李四也没有任何近亲属出现。那么这时候假设有某个行政机关站出来起诉张三,代李四讨要这10万元,恐怕任何人都会觉得不合适。其实,这与无名氏案件是一个道理。”

  邱鹭风进一步解释说:“虽然张三暂时不要还这笔钱,但并不代表这笔10万元的债务免除了。只要在20年内有一天李四的近亲属出现,那么都可以向张三讨要这笔钱。”

  “所以,我们目前的法律看上去对无名氏被撞身亡后的处理有空白,但其实已经有了正确的解决方案。行政机关不该动用公权去为公民主张私权。”

  据了解,此案将于今日开审,快报继续关注。

  ■链接

  高淳民政局为无名死者维权

  2004年12月4日,李某酒后驾车,在南京高淳县境内将一名躺在马路上的无名氏碾轧身亡。由于无法确定具体身份,又无家属认领尸体,事故后续处理工作无法进行。半年不到,高淳境内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2006年4月,高淳县民政局以社会救助部门以及无名氏监护人的身份,出面替死亡无名氏索赔,以肇事司机、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高淳县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高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政局不符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一审裁定驳回民政局的诉求。民政局不服该裁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2007年3月,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民政局没有证据证明其支付了死者的相关丧葬费用,也不符合相关“赔偿权利人”的规定,因此与本案没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其并非本案的赔偿权利人,救助站的救助职责也并不包括代表或代替无名流浪人员提起民事诉讼,因此民政局并非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快报记者 马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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