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拟规定,乘客如果不给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乘客让座,驾驶员、售票员可以拒绝其乘坐,公交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对其处以50元罚款,该规定引起了异议。
(7月3日《河南商报》)
从根本上讲,让座是一种道德要求,如果《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最终对此作出明文规定,把这个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责任,将是法律之手伸向道德领域的又一个典型。
许多司乘人员认为,郑州市的这个《条例》即便通过了,也难以严格执行。明明知道是一个注定了难以执行的规定,为何有关方面还要郑重其事将其写进法规草案呢?除了形式主义的懒政思维和工作作风,这只能解释为对“道德乏力”的焦虑,对“法律万能”的迷信。
类似的焦虑心理和迷信心理并不少见。比如“范跑跑事件”发生后,有人要求修改《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将“保护学生安全”明确为教师的法律责任,认为这样才能用法律的强制力惩罚“范跑跑”式的失德教师。持此论者还搬出了美国、日本等国家的法律,说发达国家的法律在这方面有明确规定,中国应当引为借鉴。但论者忽略了一点,就是发达国家的法律对教师提出了“保护学生安全”的法律责任,同时更为教师履行这个法律责任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教师任职前要接受保护和救助学生的培训,学校每学期要组织师生进行紧急情况下的逃生演习。相比而言,中国的教师任职前未接受相关培训,学校也少有逃生演习,在这些情况改变之前,如果贸然将教师保护学生安全的道德责任上升为法律责任,不但不具有可操作性,而且对教师是不公平的,甚至是很残酷的。
道德义务不是不能上升为法律责任,但应当有一个限度。对于乘客让座,公交条例完全可以规定一个最低标准,即如果乘客坐在“老弱病残孕专座”上,必须为老弱病残孕让座。在这个最低标准之上的让座行为,还是将其认定为道德义务为好。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着眼于崇高的标准,法律着眼于最低行为底线。“道德乏力”是客观存在的,为此需要多从道德上做文章,而不能条件反射似的求助于法律。如果法律有求必应,肆意入侵道德领域,那么,社会生活中可供道德约束的范围必将越来越小,同时法律必将越来越严苛繁密,也越来越不可能切实执行,法律之手伸得越来越长的结果,必然是法律的信誉越来越低。
照这样下去,会不会有一天,法律包揽了所有的道德约束功能,所有违反道德者都将被治以“违反道德罪”,不但社会道德规范荡然无存,法律也沦落成了号称“包治百病”实则百无一用的江湖骗子?
(作者系资深时事评论员,有文集《英俊的丑角》等问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