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今日发布《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部署两地上市公司半年报披露工作。除了常规的披露要求外,沪深交易所新增加了多项规定,其中包括在“重要事项”中披露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自愿追加延长股份限售期、设定或提高最低减持价格等股份限售承诺的情况。
新增大非自愿限售要求
与去年相比,沪深交易所要求在中报“重要事项”中披露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自愿追加延长股份限售期、设定或提高最低减持价格等股份限售承诺的情况。
深交所通知增加了要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规定,在本次半年报披露前30日内不得转让其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同时还增加规定包括,“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上交所通知则强调,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半年度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公布股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或办理股票期权的行权。
关注外部环境影响
沪深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应密切关注外部环境、行业发展趋势以及自然灾害对公司的影响,并在半年度报告“董事会讨论与分析”部分充分披露导致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变动的具体因素及影响数,说明公司面临的主要问题、风险以及下半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风险应对措施。
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2008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应当遵守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5条的规定。上年同期未编制、披露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上市公司,在本次半年报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中可不披露上年同期比较数据及相关增减指标。
深交所通知则明确要求,上市公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重要资产、负债、收入、费用进行计量的,应当在本次半年报全文的“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取得方式、相关估值假设、模型及参数设置(如有)等情况。
8月31日前须披露完成
上交所要求,凡于2008年6月30日前上市的公司,应当在8月31日前完成本次半年报的披露工作,原则上每日安排不超过50家上市公司披露半年报。若上市公司无法在8月31日前完成披露,应当在8月15日前向上交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原因及最后期限。交易所将自9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
深交所亦明确,上市公司应在8月31日前完成本次半年报的披露工作。
快报记者 王璐 屈红燕
中小板半年报
披露新增四项
深交所今日发出《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对中小板上市公司的半年报信披工作进行布置。除了常规的要求事项外,深交所还规定公司应在半年度报告的“重要事项”一节增加披露以下内容:
一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自愿追加延长股份限售期、设定或提高最低减持价格等股份限售承诺的情况。
二是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三是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情况。
四是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的情况,包括投资金额、期末余额、投资收益、所履行的审批程序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等。
通知还明确,公司预计2008年上半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负或者业绩与上年同期相比大幅变动,但未进行业绩预告,或者预计2008年上半年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差异,应按照有关要求在2008年7月15日前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司应在本次半年度报告中对2008年前三季度的经营业绩进行预计,说明2008年前三季度可能发生亏损、扭亏为盈或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的增减变动情况。
凡在2008年6月30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均应于8月31日前完成半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 快报记者 屈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