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明路明通花园当保安的于杰(化名)在上班途中不幸遭遇车祸身亡,南京市工伤部门认定其为工伤。但他的单位却认为,于杰上班路线不是合理路线,而且他提前上班了,不属于上班的合理时间。经过了仲裁、复议、一审二审,此案近日判定为属于工伤。
“两条好路他偏不走”
于杰在一家物业公司担任保安,上班地点在大明路。根据单位安排,2007年3月15日他值夜班。当晚11:30,他骑自行车从家里出发,行至弘学路与大明路交叉口时,被同向行驶的一辆大货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因为他是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南京市工伤部门认定属于工伤。
不过,这家物业公司却不服气,并摆出来一堆理由。该单位上诉说,于杰发生事故的地点是位于弘学路靠近大明路的交叉口,该路中段向东是一片拆迁工地,道路不平很难走,而且还没有路灯。事发当晚又是一个大雨天,在这种情况下,他无论如何也不应该骑车走这条路线去上班。而且从他家到上班地点,其实还有两条路线,宽敞的大马路上,有亮堂堂的路灯,路况很好。因此,于杰选择路况最差的上班线路显然不合情理。
“还有,我们夜班的交接时间为零点,而他出事是在当夜11点半,离上班时间还有一会儿。这证明,他走入弘学路不是为了上班,可能还想去干别的事情,所以认定他当晚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上班途中,缺乏事实依据。”该单位又补充说。
走哪条路是他的自由
“前面那两条大路,确实是好走,但是红绿灯太多了,所以我们家老于曾和我说过,他习惯走弘学路。既然单位说路况不好,那为什么货车能走,我们家老于就不能走呢?”于杰的家属十分不解单位的理由。
“上班的合理路线和合理时间”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南京市工伤部门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上下班途中”应是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于杰提前上班并非不合情理,交通事故发生在他上班前半小时,属于合理时间。
另外,他们曾去现场勘察过,认为事故发生地亦为上班路线之一,属于合理路线。从他的住处到工作地点并非只有唯一的道路相通,选择哪条路线上班,那是他的自由选择权。其实,上下班的路线应当是职工上下班通常可以选择的路线,而不应限于最近路线或者最方便路线。以前老的工伤保险条例曾对工伤事故的认定其中有一条是:“职工在上下班的必经途中”,而新条例没有了“必经途中”。两者相比,后者使鉴定机构在尺度的把握上更宽泛了,这是人性化的表现。
快报记者 项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