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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6 月 29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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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规“范” 师德高于普通道德
  教育部准备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师德规范”)修订时增加“保护学生安全”这一条,引起了舆论的关注,也招来了诸多议论,有人指责这是“侵犯教师的生命权”;也有人甚至认为“师德规范”修订版的出台有“范跑跑”的一份“贡献”。我认为,这完全是出于误解,或者是故意曲解。

  “师德规范”是针对中小学教师的,是一种“行规”。任何一个行业都会有本身的特殊要求,可以在法律容许的范围之内,对本行业人员提出一些高于一般公民的行为规范和具体要求。不仅是教师,其他如医生、护士、财会人员、律师、警察、公务员等,都可以并且应该有自己的“行规”。与此同时,任何一个行业的成员也可能享受一些其他公民所不能享受的、特殊的权益。例如中小学教师有寒暑假,有教师津贴,获得家长和社会各界的尊重等。“行规”或由本行业成员自己制订,或由主管部门制订经由行业成员多数通过。像这次对“师德规范”的修订,如果多数中小学教师反对,相信教育部绝不会强加给教师。

  一个人不能只指望享受某一行业的特殊权益,却不愿意承担这一行业的特殊义务。当然这是以自愿为前提的,如果某一位中小学教师不愿意遵守“师德规范”,完全可以辞职。如果某一位求职者觉得自己不愿意接受“师德规范”的条款,或者自知做不到,那完全可以选择其他职业。

  如果说某一“行规”对本行业成员作了过分的要求,或者在要求成员尽义务的同时没有让他们享受到相应的权益,那么这个行业的从业人员就会减少,满足不了社会的需求,即使是为了自身的利益,主管部门或成员们也会修改不合理的“行规”。

  “保护学生安全”是针对中小学的特殊情况提出的——中小学生绝大多数是未成年人,因此教师在负有教育、教学之责时也同时负有保护之责。这也是《青少年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具体化。这样的规定并不损害教师的利益,更谈不上侵犯教师的生命权,因为“保护学生安全”并不排除教师也可以并应该保护自己的安全,更没有要求教师必须舍己救人。“保护学生安全”主要是要求教师在平时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防范学生的危险行为。在遭遇突发事件,或学生处于危险中时,作为成年人,具有更强避险经验和能力的教师应该给学生切实有效的帮助。教师与学生的生命权是同等的,在危难中让体力和经验不如自己的学生走在前面,正是给学生平等权的表现,就像在海难发生时让老人、儿童、妇女、残疾人先上救生船一样。

  譬如说教师带领学生郊游,首先要做好安全教育,安排活动时注意安全。万一学生落水,教师要积极救助。但如果教师自己不会游泳,可以呼救、报警、送医院。即使教师会游泳,如果没有救人的把握,也不必贸然下水。如果教师这样做了,那就是尽了保护之责。如果教师没有这样做,或者事先缺乏防范,或者事发后不知所措,那就是失职。但违反“师德规范”有程度的区别,处理的办法也不同。有的只需要批评教育,有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取消教师资格是最严重的处分。但如果没有到违反法律的程度,此人还可以从事教师以外的职业。

  范美忠的行为如果发生在“师德规范”增加了“保护学生安全”的条文以后,可以肯定他没有尽责——范在逃出教室的同时没有招呼学生。而且如果只要范承认自己惊慌失措,对学生和家长表示歉意,相信也不会有人根据“师德规范”来将其逐出学校。实际上,对范的谴责也是发生在他通过博客文章作自我宣扬之后。

  “师德规范”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行规”,因为它只涉及教师的道德层面,也不是奖惩条例。道德本来就应该高于法律的要求,何况对为人师表的教师?师道完全应该高于普通的道德。据我所知,世界上不少国家对教师都有一些保护学生的特殊规定,而且约定俗成,这类规定早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因此,对这样的修订还是应该积极支持的。

  至于有些批评者提出的问题,如教师并没有得到社会充分的尊重,教师的权益没有得到保障,教育主管部门对更严重的弊病长期不闻不问,的确应该引起政府和社会的重视,并应采取切实的解决措施,但这不能成为指责在“师德规范”上加“保护学生安全”的理由。社会的进步、教师道德水准的提高是逐步推进的,可以累积,也不相互排斥。既然在“保护学生安全”方面发现了存在的不足,就应先完善“师德规范”,不必以解决其他问题为前提,更不会影响其他问题的解决。

  (葛剑雄 全国政协常委,著名学者,现任复旦大学教授、图书馆馆长等职。从事历史地理、中国史、人口史、移民史等方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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