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封面专栏/封面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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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6 月 28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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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的尊严不应该来自“皇粮”
  ■今日视点

  中消协副秘书长武高汉公布,新《中国消费者协会章程》对经费来源进行了修改,明确表述为“经费来源主要由政府资助,同时在不影响公正性的前提下接受社会捐赠及取得其他合法性收入”。此前的老章程里规定中消协经费来源是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收入、其他合法收入四部分构成。在经历了“3·15”认证标志风波后,中消协的活动经费及由此带来的公信力问题备受社会关注。

  (6月27日《新京报》)

  中消协是一个民间组织,而不是一个政府部门,这是既定事实。而民间组织的可贵之处,恰恰在于其“民间性”,恰恰在于它与行政权力的绝缘。其实在修改章程之前,舆论就一直在质疑“吃皇粮”的中消协还能否保持民间组织相对于行政权力的超然性。此次中消协给出了一个让人失望的答案,毫无疑问,“吃皇粮”的中消协,其“二政府”的意味会越来越浓。

  如果政府可以通过下设一个部门来履行消协的职责,那么,中消协也就没有了存在的必要。事实上,决策者之所以让消协逐渐从工商部门中剥离出来,正是意识到在某些领域民间组织比政府部门更有效率也更有公信力,消协代表民间组织的蓬勃发展,而“小政府,大社会”的现代行政意识,也是我们一直在追求的目标。中消协重新向行政权力靠拢,是在走回头路。

  中消协好像也有苦衷:没有足够的政府资助,就没有足够的运行经费。可通过“3·15”认证之类的方式搞点经费,又会被舆论批评为滥用权力,你叫他们怎么办?具体怎么办我不知道,但我知道的是,作为一个民间组织,中消协的尊严绝不应该来自行政权力。它应该来自自身在为消费者的一次次成功维权中,它的权力和运行经费,也应该基于它在消费者心目中的绝对威信和地位。或许这个过程比较漫长,远远没有向行政权力靠拢以获得经费和“权威”来得便利,但作为一个民间组织,消费者授权只能是消协权力的唯一来源。

  我并不认为中消协为企业搞认证是一件多么十恶不赦的事情,相反,如果它足够透明和公正,我这个消费者是不会有什么意见的。消协需要通过这个方式获取经费,我可以理解;消协认证的产品货真价实,我也乐得省了货比三家的力气。但这一切的前提是公正和透明,中消协在“3·15”认证中的问题在于:整个认证过程完全是暗箱操作,从头至尾都未能让消费者参与监督。一旦权力不受监督,不出事就怪了。而中消协之所以认为认证过程无需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在于它心里依然隐存的一丝权力傲慢——一个有行政权力背景的民间组织,似乎是有足够底气忽视消费者的。消协的傲慢和由此带来的权力怪象,正在于它与行政权力走得过近,而与消费者显得过疏。倘使反过来,消协与消费者走得极近而与行政权力保持距离,消协也必然会赢得尊严,赢得筹措足够经费的能力,很多国家民间组织的壮大历程,已经清清楚楚地证实了这一点。中消协将自己的尊严寄托于行政权力,我只能这么理解:它还没有做好从消费者那里赢得尊重的准备。而这个错误的选择,对民间组织发育和“小政府,大社会”的理想,都是一次沉重的打击。

  (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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