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案例
就这样被告了冤不冤?
2007年底,徐女士在栖霞区看中了某小区同一个房主的两套房子,其中一套在3号楼,一套在9号楼。由于是朋友介绍的业务,双方就没通过中介进行交易。和房主详谈之后,2008年元月15日,徐女士与卖主分别签了两份合同。但签了第二个合同之后,徐女士发现9号楼的下水道存在问题,而且噪音非常大,卖主事先并没有告诉徐女士这一情况,徐女士于是想解除9号楼的合同。
元月底,卖主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告知徐女士称,只要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3号楼的房款,9号楼的合同就可视为解除。徐女士给卖主回信说:9号楼的合同本来就无效。根据合同,两套房子的交款时间都是2008年2月10日,徐女士在2月25日把3号楼的房款汇到了卖主的账户上。但前几天,徐女士得知自己被卖主起诉,对方要求她付9号楼的房款,同时要付迟延交款的违约金。徐女士对此深感气愤,想咨询律师,卖主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她该怎么办?
[律师在线]
本案例的争议焦点在于9号楼的下水道噪音是否会严重影响到正常的居住使用。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徐女士可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或者要求卖房人及时进行修复,并承担由于修复造成的交付迟延责任或赔偿其他损失。但如果该质量瑕疵未对居住使用造成严重影响,许女士可先进行房屋的交接,然后再要求卖房人进行修复并赔偿损失。此外,卖方曾通知徐女士如按约付款,将解除9号楼合同,但徐女士实际付款时间迟于合同约定,所以该合同并未解除,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
法律支持:江苏南京东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