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公司员工在送货过程中遭遇车祸身亡,家属起诉肇事者,法院判决肇事者赔偿34万元。接着,家属又要求公司承担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等。公司认为家属既然得到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能再要求工伤保险待遇。
家属随后告上法院,近日随着二审宣判,家属得到了“双重赔偿”。
因工死亡单位不赔
去年3月,某公司职工王辉(化名)在送货途中不幸遭遇车祸身亡。王辉的家人先将肇事方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肇事者支付各项损失34万。
随后,王辉家人以工亡为由,要求公司支付丧葬费1万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0万元,并每年给付供养亲属抚恤金1万多元。公司不同意王辉家人的这一要求。公司认为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这个规定,而且以往也没有这样两次赔偿的先例。
“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待遇两者可以选一,因为交通事故赔偿数额高,所以他选择了让肇事者赔偿。”公司认为,“但是,不能同时得到两份赔偿,不然就违反了正常的人身价值观。”
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王辉的家属先做了工伤认定,然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去年10月,劳动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认为法院已经作出交通事故赔偿判决,而且赔偿金额超过了因工死亡的补偿标准,故对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家属要求“双重赔偿”
王辉家属不服仲裁裁决,接着向法院起诉。王辉家属认为,2004年3月26日最高院出台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法律问题意见》明确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伤害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支付,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伤害的,劳动者仍然可以向第三人要求损害赔偿。“而工伤保险条例又没有关于能不能双重赔偿的规定,那么可以认为可以得到双重赔偿。”
公司坚持自己原来的观点:“王辉家属获得的赔偿,已超过了王辉应享受工伤待遇补助的标准,我单位不再给予待遇补助,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二审皆胜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辉遭遇车祸身亡,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王辉的家属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司辩称王辉家属不能得到“双重赔偿”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最后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丧葬费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1万元,并每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1200元。
公司不服,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不公,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未规定劳动者在此情况下不能得到“双重赔偿”,近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讯员 溧海 快报记者 吴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