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江苏省物价局就加强政策性保障住房的价格与租金管理提出意见,明确免收经适房、廉租房等政策性住房建设的多项收费和基金。其中,多项条款是对《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下简称“省44号文”,详细报道请见2008年5月9日现代快报)的具体补充。
盖经适房、廉租房可免多项收费
政策性住房可获享一系列实行收费减免优惠政策。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建设限价商品住房和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进城务工人员集体宿舍减半征收上述收费和基金;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各地可按照低于省定收费标准制定。
“三限房”定价须低于同地段商品房
如何确保政策性住房价格无“水分”?省物价局要求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指导价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不高于3%,地方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
为解决城镇常住人口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较小的中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要而建设的限价格、限面积、限供应对象、竞出让地价的政策性商品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参考城市基准地价、房屋重置价格,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一定比例核定,保证限价商品住房价格水平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
城市低保家庭可免保障面积内租金
在“省44号文”中,明确提出新就业人员住房补贴按月随工资一起发放,允许新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个人住房租金。同时,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对象扩大到了低收入家庭,各地确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原则上要能够覆盖20%以上的城市家庭。
昨天两部门发出的意见明确,将进一步建立和实施与保障对象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住房租金管理制度。向城市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廉租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严格按维修费和直接管理费用两项因素核定,有条件地区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经适房、限价房须“一套一标”
为确保公开、透明,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要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按照政府所定价格,按“一套一标”形式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价格,廉租住房和农民工宿舍租金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为保证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对上述项目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名义,变相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快报记者 郑春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