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中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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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6 月 21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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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猝死 售票员怕收费拒打120
  一壮年男子乘坐公交车时突发心脏病猝死。事发时,公交车售票员由于怕拨打“120”急救电话要收费而只拨打“110”报警电话,备感丧夫之痛的汪女士及其家属以错失最佳救治时机为由,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验尸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96942.5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六里人民法庭对此案审理后,驳回了乘客家属的诉讼请求。

  证人:

  售票员称拨打“120”要收费而拨打“110”

  2007年12月10日晚9时许,上海市民章先生乘坐970路公交车到东方路张杨路口时,突然感觉不适慢慢倒在地上,并干咳。售票员随即上前扶起他,以为他喝醉酒要呕吐,拿来塑料袋给他。

  此时,后排乘客建议售票员赶快拨打“120”寻求医疗救助,售票员说拨“120”要收费,最后售票员拨打了“110”免费电话,待“110”民警到场后章已无反应。见此情形,民警立即拨打了“120”,10分钟内救护车到达,此时章已呼吸停止、四肢僵硬……

  法庭上,同为乘客的黄女士作证称,“当时车子开到张杨路附近,我发现有个人倒在地上干咳,我建议售票员拨打‘120’,但售票员称‘120’要收费,我再建议拨打‘110’,售票员打了‘110’。后来司机将车靠边,招呼车上的乘客等待下一辆970路公交车。”黄女士说。

  经尸检鉴定,章先生系高血压病伴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心源性猝死。

  公交公司:

  拨打“110”与乘客猝死没因果关系

  章先生的妻子汪女士认为,章先生与公交公司已建立了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负有安全将其送至目的地的义务,如果途中发现章的身体状况有危险,应积极采取救助措施,但公司却未及时拨打“120”医疗救助电话,虽拨打了“110”求助公安部门,但最终错过了救治最佳时机。汪女士认为,公交公司对其丈夫的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公交公司辩称,章先生的死亡系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汪女士所说的最佳抢救时机没有科学依据。章先生病发时,售票员已拨打了“110”,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中,法院查明,心肺脑复苏术(即抢救心脏呼吸骤停及保护和恢复大脑功能的技术)目前在国内的成功率较低,现场急救是复苏的关键,复苏开始越早存活率越高。大量实践表明,4分钟内实施标准复苏者存活率近50%,4-6分钟开始复苏者,存活率约10%,超过6分钟者存活率仅4%,10分钟以上开始复苏者,存活可能性更小。医院外需要紧急复苏的患者,由于专业急救人员很难在发病后4分钟内赶到现场,绝大多数患者因超过了复苏最佳时间而死亡。

  法院判决:

  公交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对售票员行为是否合理的判断应建立在事发当时的客观情势上,不能以事后的结果推定当时的行为。事发时,售票员凭借普通人的判断无法确定乘客是否发生急病急需医治情况下拨打“110”而未拨打“120”的行为,并未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其救助方式并无不当。

  其次,按照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汪女士必须证明售票员未首先拨打“120”与章先生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即使售票员首先拨打“120”急救电话,按照“120”约9分钟的反应时间到达现场,此时章是否存活已无证可查,故法院难以认定此因果关系。

  第三,猝死发生突然,常常使人措手不及,从心源性猝死的急救措施的医学依据来看,4分钟内是其最佳抢救时机,4分钟之后的存活率低,所以对不具有急救能力的司售人员来说,法院难以对其施加过于苛刻的要求。

  鉴于事发时司售人员的一系列措施是售票员在当时情形下凭其个人之力所能尽到的最大努力,故对售票员的处置,法院认为已经履行了救助义务,无需对乘客猝死承担赔偿责任。

  刘丹 严剑漪(新华社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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