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项凤华 实习生 柏瑶瑶)为不影响2008年上半年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为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调整时间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一、普遍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
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劳社险【2008】3号、苏财社【2008】3号)第二条第一款的办法,普遍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即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水平的10%增加,以南京市民张阿姨为例,2008年2月份退休时的养老金是每月1300元,那么调整后,她每月的养老金会增加130元,即1430元。
二、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
1.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正高每人每月增发70元,副高每人每月增发60元。
2.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低于当地2008年普遍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的50%的,每人每月增发30元,增发后的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不超过当地2008年普遍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的50%。
3.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到达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的为准,下同)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0元;到达75周岁、80周岁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以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