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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6 月 19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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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
日本法人依照中国法律可参加春晓油气田开发
  新华社北京6月18日电 外交部发言人姜瑜18日宣布,中日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

  一、关于中日在东海的合作

  为使中日之间尚未划界的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中日双方根据2007年4月中日两国领导人达成的共识以及2007年12月中日两国领导人达成的新共识,经过认真磋商,一致同意在实现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为此,双方迈出了第一步,今后将继续进行磋商。

  二、中日关于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

  作为中日在东海共同开发的第一步,双方将推进以下步骤:

  (一)由以下各坐标点顺序连线围成的区域为双方共同开发区块(见右图):

  1.北纬29°31′,东经125°53′30″

  2.北纬29°49′,东经125°53′30″

  3.北纬30°04′,东经126°03′45″

  4.北纬30°00′,东经126°10′23″

  5.北纬30°00′,东经126°20′00″

  6.北纬29°55′,东经126°26′00″

  7.北纬29°31′,东经126°26′00″

  (二)双方经过联合勘探,本着互惠原则,在上述区块中选择双方一致同意的地点进行共同开发。具体事宜双方通过协商确定。

  (三)双方将努力为实施上述开发履行各自的国内手续,尽快达成必要的双边协议。

  (四)双方同意,为尽早实现在东海其他海域的共同开发继续磋商。

  三、关于日本法人依照中国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开发的谅解

  中国企业欢迎日本法人按照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有关法律,参加对春晓现有油气田的开发。

  中日两国政府对此予以确认,并努力就进行必要的换文达成一致,尽早缔结。双方为此履行必要的国内手续。

  外交部:这是求同存异、平等协商的成果

  新华社北京6月18日电 外交部发言人姜瑜18日就中日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发表谈话。全文如下:

  中日双方经过认真磋商,同意在实现有关海域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各自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在东海选定适当的区域迈出共同开发第一步。

  中日此次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并就共同开发第一步达成谅解,是双方为落实两国领导人关于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的重要共识而采取的重要步骤,也是双方本着求同存异的精神,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互利双赢的成果。上述成果的取得,有利于东海的和平与稳定,有利于中日加强在能源等领域的互利合作,有利于中日关系的健康稳定发展,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专家:

  灵活务实的临时安排

  据新华社北京6月18日电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著名海洋法学者刘楠来教授说,这次中日双方在坚持各自法律立场的同时,采取了灵活务实的做法,就东海共同开发迈出“第一步”,这体现了双方共同致力于东海稳定、谋求合作共赢的精神,符合两国的利益。

  在双方达成的共识和谅解中,屡次提及共同开发是“在划界前的过渡期间”、“作为划界前的临时安排”、“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刘楠来说,争端当事国在争端解决前做出临时安排,是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实践的。共同开发就是一种重要的临时安排。它最根本的前提,就是不损害双方的法律立场。这一点也已为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所确认。针对海洋划界这样的“世界性难题”,国际上有关国家之间达成的共同开发协议有20多个。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海洋划界的条款也明文规定:“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在最终划定海域界限之前,尽一切努力达成实际性的临时安排。”这种安排“不妨害最后界限的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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