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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6 月 17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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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江苏执行新医保服务项目支付标准
  快报讯(记者 项凤华)记者昨日从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7月1日起,调整后的新《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将正式实施。据悉,新《支付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省统一执行,不得调整或另行制定。

  根据规定,诊疗服务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依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和支付比例的不同,执行分类管理,分为基本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丙类)、部分支付(乙类)和准予支付(甲类)三大类。

  省医保中心有关负责人强调,对于《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中所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具体的个人支付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原支付比例。对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诊疗服务项目(甲类)中的医疗服务明细项目,可按相应规定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自行调整确定。

  不予支付(7类)

  综合医疗服务类(如挂号费、体检费、救护车费、陪护床费、会诊费、小儿及新生儿诊疗护理类费用、静脉氧输液仪给氧、家庭巡诊费、围产保健访视、传染病访视、出诊费、建立健康档案、疾病健康教育、尸体料理费等)、医技诊疗类(如性病、各种不育不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等)、临床诊疗及手术项目类(如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减肥、增胖、增高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运动和康复治疗等)、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特殊医用材料类、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类及其他。属于统筹基金部分支付项目以内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个人自付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部分支付(4类)

  综合医疗服务类(如三等以上床位费、特殊护理费)、医技诊疗类(如造影)、临床诊疗及手术项目类、特殊医用材料类。

  准予支付

  《支付标准》中除不予支付和部分支付以外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均准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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