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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6 月 13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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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红灯抄告单位 来真的了
昨天15名行人被查,市规划局一小伙成“抄告第一人”
  行人闯红灯要被抄告单位,南京交管部门昨起在城区展开抄告工作。15名闯红灯的行人被查,但由于他们不配合,只有一人被抄告单位。按照交管部门的要求,被抄告单位将在30日内把内部处理的情况反馈至所属交警大队,而交管部门将对这些单位反馈进行定期统计,并及时通过媒体发布处理情况。

  女子丢下100元低头就走

  上午9点20分,华侨路上海路路口,一名女子左顾右盼,发现车辆不多,迎着红灯从容地横穿马路。刚到对面,机动大队民警把她拦了下来。

  “对不起,你闯了红灯!”执勤交警掏出了处罚单。女子连连道歉,表示刚才没在意,下次一定改正。

  交警告诉她,按照执法告知的相关规定,须核实她的身份,并请她在违法告知单上签字。这个要求遭到了断然拒绝。“不就是闯红灯吗,有什么大不了的,搞得这么复杂,存心找麻烦!”她愿意接受处罚,但死活不说姓名和单位。

  这下,民警为难了。“闯红灯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违法行为,怎么能说大不了呢?您得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民警一边教育该女子,一边再次请她告知姓名、单位。哪知道,女子掏出100元钱随手一丢,转身低头匆匆离去,任凭民警怎么喊叫,也不回头。

  接下来又查了三个闯红灯的,没有一个配合执法说出姓名和单位。

  “抄告第一人”诞生

  上午10点10分,在华侨路管家桥路口,一名小伙子被执勤民警拦下,“您闯红灯了,并且没走斑马线。”

  “我知道。我赶时间,看车子不多,就直接过来了。”

  “您叫什么名字?”

  “胡斌(化名)。”

  “哪个单位的?”

  “南京市规划局。”

  很快,交警将违法通知单开了出来,胡斌被依法罚款40元。交警还告诉他,警方将把这事通报给他的单位。胡斌成了“抄告单位第一人”。

  随后,记者和执勤交警来到了南京市规划局编研中心。办公室负责人说:“哎呀,我们还是第一次收到这种告知单。到底该怎么处理,等我们研究下,肯定会在规定时间向交警大队递交回执单的!”

  不愿告知单位咋办?

  进行执法告知和抄告,首要的前提是知道违法人员的姓名和单位。但违法人员一般都拒绝透露。这让执勤交警很为难。

  “很多人不愿意出示身份证件,或者说没带。”一名交警说,在他开出的执法告知单中,签名为“刘德华”“成龙”的不在少数,“一看就知道是假的,但你拿他没办法。”

  违法人员对于其工作单位更是不愿意告知,很多人的回答是:无业。

  “在这种情况下,抄告成了一句空话!”

  单位不理睬咋办?

  据介绍,执勤交警正常处罚违法人员后,将给其工作单位送达《交通违法行为抄告通知单》,其中有一联《回执单》,请单位在30日内把内部处理意见反馈给交警大队。

  “员工在路上的交通违法行为,是他个人的事情,单位怎么好处理啊!”某单位负责人向记者发牢骚。记者采访中获悉,很多单位都认为,单位对员工与工作相关的活动进行管理,其它则无能为力。

  交管部门表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但是如果单位对《抄告通知单》置之不理,交管部门也没有办法,只能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单位的反馈将公示

  交管部门介绍,此次“抄告”主要是针对三类特殊人群。一类是公务员,一类是教师和大学生,还有一类是企事业单位职员。对于公务员,“抄告”的同时将通报给监察部门;而对于教师和大学生,则向教育主管部门进行通报。这三类人员的抄告内容,一律在文明办备案,作为单位评选文明单位的考核依据之一。

  警方希望通过这种抄告的方式,引起相关单位的高度重视,相关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加大对员工交通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同时,交管部门还将定期进行统计查处和反馈情况,并选择在媒体上进行公示。

  律师:可能侵犯隐私权

  “从严格意义上讲,交警的这种做法从两个方面侵犯了这三类人的隐私权。”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周文进律师表示,交警可以教育和处罚违法行为人,但是无权核实行为人除姓名之外的职业及其他私人信息。因为处罚决定仅仅针对这一次违章行为,不涉及行为人的职业特殊性,职业的不同并不导致处罚效力的不同。所以交警核实行为人职业信息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侵权。另一方面,虽然这三类人职业比较特殊,并且单位对其具有极大的震慑力,但并不能构成交警将行为人违章行为告知的理由。每个人都有隐私权,即便是违法的、不光彩的行为也不能随便向他人公示。闯红灯属于个人的违法行为,与其职业没有关联,所以交警无权告知其所在单位。

  周文进表示,交警的出发点很好但方式欠妥,所以应当停止这种执法方式,可以从加大宣传力度、现场教育培养遵守交通规则意识等方面着手。

  快报记者 田雪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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