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7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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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6 月 4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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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家公司怎么也解散不了
老板去世了;家人闹内讧;法律有空白
  公司想解散还不简单?可南京一家公司却怎么也解散不了,还凸显出法律空白。原来,一公司老板去世后,他的妻子和女儿作为公司股东,意见无法达成一致,公司虽然经营期满却无法进行清算,这样也就解散不了。母亲无奈,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据现行法律,“能够提起公司清算诉讼的仅为债权人,并未规定股东可以提起清算诉讼”,驳回了起诉。就在案件陷入僵局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5月19日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填补了这一立法空白,也给该案的原告带来了希望。

  母女为公司清算闹纠纷

  张军(化名)是南京一家科技公司的老板,这家公司为张军与妻子共有。2005年11月,张军突然病故,该公司的一切经营顿时陷入了停滞,而此时距离该公司登记的营业期满也仅有1个月。

  一个月转眼就过去了,而在张军的后事办完后,张军家人之间围绕着遗产继承产生了纠纷,并闹到了法院。据张军妻子的诉讼代理人、南京金恒通律师事务所的吴泽群律师介绍,“张军妻子本来占公司15%的股份,剩余的股份按照遗产分配,根据法院判决,张军妻子、张军母亲以及张军女儿各得三分之一,其后张军母亲又将名下的股份转给了孙女,于是张军女儿就占有了公司57%的股份。由于发生了这一股权继承纠纷,因此公司在营业期满后未能及时进入清算程序。”

  张军家人之间之所以闹出纠纷,或许与张军妻子的身份有关。记者了解到,因为张军的妻子是后娶进门的,与张军女儿之间并没有血缘关系,而两人之间的关系也一直不怎么样。

  “在股权份额确认生效之后,张军妻子一直希望和张军女儿召开公司股东会,启动清算程序,了结该公司对外的债权债务,从而注销公司。”吴泽群律师介绍道,“为此,张军妻子还特意向女儿发出了公司清算的催告函,希望共同商讨公司的清算事宜,并建议在公司所属工商部门的主持下,选定共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清算。”然而,张军妻子的愿望却落空了,“主要原因在于张军女儿的不配合,同时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和账册也都被张军女儿掌控着,张军妻子一直不能了解公司的状况。”吴泽群律师说,“公司营业期满后,如果股东未能就公司存续达成协议,那么公司只能通过清算程序了结已有的债权债务。”

  股东没资格提起清算诉讼

  真正促使张军妻子诉到法院的,是此后发生的一件事。去年3月,张军妻子从其他渠道获悉,张军女儿将公司名下的房子对外出租,而她作为股东,事先却不知情,“公司营业期满后,其商事行为能力就依法受到了限制,加之承租方将租金打入张军女儿的个人账户,我完全有理由认为张军女儿为公司的清算设置障碍,从而损害我的利益。”

  为此,张军妻子于去年10月向白下区法院起诉,要求张军女儿履行清算义务。

  张军女儿解释,虽然公司营业期满,但工商部门并未吊销执照,并且公司尚有债务未偿还,因此在目前的情况下,不宜对公司进行清算。

  然而,这样一个诉讼请求并不复杂的纠纷,却折射出立法的空白。

  白下区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公司法》规定,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因此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能够提起公司清算诉讼的仅为债权人,并未规定公司股东可以提起清算诉讼。2007年12月,法院裁定驳回了这一起诉。不久,南京中院维持了这一裁定。

  司法解释填补立法空白

  “没有法律规定作为依据、对方股东又不配合,那么公司怎么也解散不了?”对于这样的裁决结果,张军妻子很难理解,但又不得不接受这样的现状。

  就在她一筹莫展之际,突然传出最高人民法院要对公司法进行修改的消息。今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正式施行。其中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看到这样的规定,张军妻子的代理人吴泽群律师立刻充满了期盼,“这下我们有救了,马上就开始准备起草诉状。”快报记者 宗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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