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6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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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6 月 3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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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孝顺?把房子还给我!
   秦淮区的王老汉将唯一的一套住房赠与了外孙,不料外孙“全家总动员”立即搬过来合住,还经常和老人吵架,气得老人萌生收房念头。秦淮法院的法官在社区普法时,老人无奈求助,考虑到老人年事已高,法官主动上门妥善调处了这一纠纷。

  “他虽然是个外孙,可毕竟是自家人,我领养的女儿虽然对我很好,可毕竟不及外孙在我心中的地位,我仅有一套住房,只会给外孙。”家住秦淮区、年近9旬的王老汉为了避免日后的麻烦,早在2004年就将现在居住的唯一一套住房赠与了外孙。

  可他没想到,没多久,外孙一家三口就从浦口搬过来和老人及其养女住在一起。本来面积就不大的房子里,一下子住了五口人,中间还因为生活习惯等原因经常闹得不愉快。

  王老汉气愤地对法官说:“之前不住在一起的时候,外孙对我还算尊敬,经常打电话过来嘘寒问暖的,可搬过来了以后,他对我的态度就变了,经常动不动就指责我、骂我,我快90岁了,身体有病,他这样我哪能受得了?于是我就叫他们搬回去住,让我清静一下,否则我就要收回房子,可外孙全家都反对。”

  “法官,我这个情况怎么办?能不能收回赠与的房产?”5月25日,秦淮法院法官作为联络员到社区普法时,被老人拦住咨询。

  “虽然房屋产权已经过户,但老人终身都享有这个房子的使用权,如果再有对老人不孝顺的情况发生,法院也会根据老人的请求,让你们一家迁出这个房屋,以保证老人安享晚年。”法官的一席话说得老人外孙目瞪口呆:“啊?赠与我的房子,我也会被责令迁出?我错了,我答应给外公静心修养,马上搬回浦口老家。”

  “目前,房产纠纷成为不少老人家庭中的难题。”该法官告诉记者,“许多老人手中有了自己的房产,便将房产赠与其中一个子女或孙辈,希望这个子女或孙辈能照顾自己的生活起居,但却不能如愿以偿,有的还因此伤害了亲情。”

  通讯员 秦法 快报记者 宗一多

  ■法律提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亲近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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