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读者徐先生在白下区有一套95平方米的房子,多年来一直和儿子共同居住,儿子结婚后两代同堂。后来,儿子不幸去世,因为媳妇与徐先生原本就有矛盾,徐先生便起诉要求儿媳妇迁出房子;法院基于儿媳妇在南京没有其他住处,且在该房屋实际居住数年、与徐先生存在法律关系等原因,判定儿媳妇有权继续居住该房屋,驳回了徐先生的诉讼请求。
后来,徐先生在江北又购买了一套房屋提供给儿媳妇居住,再次起诉要求儿媳妇迁出白下区的房子,法院支持徐先生的诉讼请求。过了一段时间,徐先生将江北的房屋出手给刘女士,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刘女士领取房屋产权证后要求徐先生的儿媳妇迁出。孤身一人的儿媳妇即将无房可住,她只能求助《淘房》编辑部,问自己是否还有继续住下去的希望?
[律师出马]
就此案例来说,儿媳妇可以起诉徐先生,要求公公提供房屋居住或者进行现金补偿。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本案中第一个判决,法院已经确认儿媳妇对于相关房屋具有合法的居住权,徐先生在第二个诉讼中的请求之所以可以得到支持,其前提是徐先生为儿媳妇提供了另外的居住场所。目前,徐先生私下将提供给儿媳妇居住的房屋卖给第三人,导致儿媳妇无处居住,根据法律,儿媳妇可以要求徐先生提供其他的房屋居住或者补偿现金以供儿媳妇买房或租房居住。
法律支持:兴玄武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万永松
见习记者 张玮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