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7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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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5 月 30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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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4月劳动仲裁案件超去年总数,劳务派遣成新热点
一个促销员 被“卖”给四家劳务公司
  记者了解到,随着今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直接带来了劳动仲裁和劳动援助案件的直线上升,南京市1-4月份职工要求维权的仲裁案件已达8000多件,而这个数字已经超过了去年全年的仲裁案件总量。有关人士介绍,劳动争议案件主要发生在超时工作加班费、节假日加班费、工伤、社会保险等方面,这同往年基本一样。但有一种类型的劳动仲裁今年有了明显上升,那就是关于劳务派遣的争议。

  案件一

  一个促销员先后签了四家劳务公司?

  家住秦淮区的潘女士从2006年起就为一家卫生用品公司工作,她的任务是在公司定点的超市促销卫生巾。2006年11月,公司和她签合同,甲方是一家“人力资源公司”。3个月后,公司又重新签了合同,换了一家“人才公司”。2007年12月,潘女士第三次签劳动合同,甲方又换了苏州的一家“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这次签了3年。

  2008年3月31日,潘女士突然接到通知,让她明天不要来上班了!怎么签了合同这么快就被炒了?几经交涉,潘女士同意终止劳动合同,但要求经济补偿,不过让她吃惊的是,在公司开出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中,盖章的单位竟然又是一家她听都没听说过的“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点评:

  南京市总工会公职律师、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温可人告诉记者,这家卫生用品公司利用劳务派遣试图躲避法律责任。据介绍,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劳务派遣的数量并不多,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劳务派遣数量也急剧上升,其中很大一部分是违规操作,有的公司根本没有派遣资质。专家表示,按规定哪个公司和潘女士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应该由那个公司来解除,如果是提前终止合同,还需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案件二

  干了20天就摔伤算不算工伤?

  来自四川的小张今年初跟着老乡来宁打工,在栖霞区一个沙场找到了一份“梳沙活”。今年2月14日,他正式到沙场上班,老板告诉他,他和另外3人加起来一年可以有8万元的工资,而且干得多还可以多拿。想着每个月可以拿1000多元,小张当时就很兴奋,对于老板绝口不提劳动合同,小张也不敢有任何不满。

  3月4日晚9点,小张和平常一样在抓紧“梳沙”,一不小心就从工作车上摔下来。这一摔可并不轻,医院诊断小张左髋臼骨折,腰部也有两处骨折,光看病就花了5871元。

  让小张寒心的是,老板在付了医药费后就没了人影,小张独自面对今后的复诊、以及可能出现的后遗症,真是欲哭无泪,无奈之下,他向南京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点评:

  接待小张的温可人告诉他,按照《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不签,从第二个月开始到一年内都须支付双倍工资,不管有没有合同,小张和该沙场都存在劳动关系。经调解,小张最后拿到了3个月工资、护理费、营养费、复查费等在内的14000元。

  案件三

  “临时工”要讨3年加班费

  刘先生是一家大饭店的“临时工”,说是临时工,可他已经工作了3年多。2005年,单位与刘先生签订了“临时工合同”,合同上规定时间是从2005年3月到2008年3月,在合同下还有一附则,说明“临时工”不享有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受伤责任自负的规定。

  今年3月合同期满后,单位不再和他续签合同,刘先生认为自己这几年付出太多,单位解约后给的经济补偿太少,他算了一下,这3年中光双休日、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加起来就应该有1万多元,另外还有社会保险补偿等等。

  点评:

  专家告诉记者,像刘先生这样的“临时工”过去在南京并不少见,劳动合同中所谓“不享有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受伤责任自负的规定”都是违法约定。《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大家对自己权益保障的意识提高了,类似的“临时工”“临时工合同”都不再会被广大劳动者接受,只有合同双方严格按劳动合同的规范文本,对工资福利等有了明确约定,才能放心用工和放心打工。

  快报记者 都怡文

  通讯员 龚宣

  ■相关新闻  

  市总工会

  扩大法律援助服务团

  在昨天举行的南京市总工会法律援助行动启动仪式上记者获悉,南京市总工会调整充实了现有的法律援助服务团,从南京市5家律师事务所选取了15位优秀律师,组成法律援助团,无偿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同时,市总工会今年将拨出专项经费,用于职工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今年市总工会参与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将递增30%,同时,有条件的区县也要成立法律援助机构,并建立首问责任制,更好地为职工服务。

  快报记者 都怡文

  通讯员 龚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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