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操作重大资产重组的流程立下新规。昨日,上交所上市公司部向上市公司下发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三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基本情况表》,要求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向上交所上市部申请股票连续停牌的,应当填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基本情况表》,与停牌申请一并提交。
这份“预案基本情况表”涉及内容极为详尽,包括重大资产重组类型、重组达到重大的标准、交易对方和上市公司的关系、重组是否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等内容。
据上交所上市部有关人士介绍,之所以要求提交这样一份表格,主要目的是为了让上市公司在申请连续停牌时就应当有一个初步的方案和时间安排,避免停牌的随意性。但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特别重大,需要事前报请国务院原则同意的,备忘录允许这些公司在承诺的停牌期限届满前,向上交所上市部申请适当延长停牌时间,并将相关情况在进展公告中予以披露。
快报记者 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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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前大重组1年内不得IPO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对同一控制人下的拟上市公司资产重组行为的量化监管标准进行了明确。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应在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根据新发布的《适用意见》,在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快报记者 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