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在法庭上进行陈述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5月22日对许霆盗窃上诉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后做出终审判决,依法裁定驳回许霆的上诉,维持原判,许霆仍将获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173826元。
首度披露:ATM出了什么错
在二审过程中,有关方面首度披露了那台ATM机到底出了什么错。据法院查明,涉案的广州市商业银行自动柜员机于2006年4月21日16时许由运营商广州某公司进行完系统升级维护,并将原有软件系统对金额的表示方式改成国际货币通用的带千分符的表示方式,如将1000改为1,000。
升级维护完成后,广州市商业银行对该柜员机加钞人民币20万元。22日、23日是双休日,24日(星期一)上午,广州市商业银行对全行离行式自动柜员机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机出现异常,即通知运营商派员一起到现场开机查验。经核查,发现该自动柜员机在系统升级后出现异常,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取款交易正常;1000元以上的取款交易,用户输入1000元,柜员机系统错误地将“1,000”转换为“1”形成交易报文向银行主机报送,而银行主机也仅按照1元的交易金额接纳该笔交易并从用户账上扣款,而柜员机则仍按照1,000元的金额吐款。即持卡人输入取款1000元的指令,自动柜员机出钞1000元,但持卡人账户实际扣款1元。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操作人员在对柜员机软件升级时操作失误,导致柜员机的数字字符处理出错。
许霆:错全在我一个人
在庭审中,许霆一直保持着认罪悔罪的态度,每次发言的时候,都表示罪在其一人,应该受到惩罚。
在为自我辩护的阶段,许霆甚至为那个犯了错的工程师进行辩解,认为不应该追究工程师的责任。
“这个事情拖了这么久了,我也想尽快结束,这样就可以早点服刑,早点减刑,早点回家。”许霆说,“不能怪银行,不能怪柜员机的运营商,更不能怪那个出了错的工程师,工作嘛,谁不会犯点错误,如果他因此而受到追究,那是不应该的。只能说是由于我自己的错误,起了贪念,才会出了这些事情。”
对于重审庭审中,自己辩护称是为银行保管那些钱,许霆在昨天的庭审中则又表示,当时那么说是一种随意的辩护。
许霆的第一辩护人、北京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郭向东则在庭上表示,在许霆对柜员机实施的操作过程中,柜员机明确显示了“请提取现金”的字样,那么可以视为银行方面已经认可了许霆的提款行为。此外,郭律师还认为,许霆的提款行为,只能是和银行之间的民事纠纷,无法构成刑事犯罪。
省高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广东高院的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省高院在二审中根据新调取的相关论证认定的事实,并没有改变原判认定的事实,只是根据新调取的相关证据,进一步查明了涉案柜员机出现的具体故障及技术原因,印证了原判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广东高院认为,许霆恶意取款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明显的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已经构成了犯罪。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的故障,恶意取款,秘密窃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许霆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且属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许霆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如仅适用刑法分则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但同时,广东高院也认为,许霆的犯罪手段、犯罪情节具有特殊性:第一,许霆并无犯罪预谋,只是因为偶然发现了柜员机的异常情况才临时产生盗窃犯意;第二,许霆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盗窃罪,但其采取的犯罪手段在形式上合乎柜员机取款的要求,与采取破坏柜员机或进入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内部盗窃等手段相比,其社会危害性要小;第三,许霆的犯罪极具偶然性,是在柜员机出现故障这样极为罕见和特殊的情形下诱发的犯罪,类似情况难以复制和模仿,对许霆以适度的刑罚就能够达到刑罚的预防目的,没有必要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因此,广东高院故作出了前述的终审判决。
许父:还会继续申诉
庭后,许霆的父亲许彩亮立即被众多记者和旁听群众给围了个水泄不通,但是许彩亮似乎却并不太愿意多说什么,还一度想和朋友立即离开。最终,许彩亮拗不过记者的包围,说出了自己对终审裁定的看法:“许霆对裁定很满意,我其实也没有什么好说的了。不过,该做的事情还是要去做的。”对于什么是该做的事情,许彩亮进一步透露,他还会继续申诉,他依旧认为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
据《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