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6版:民事/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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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5 月 23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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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抛下病妻离家出走
法院:妻子生病,丈夫有扶养义务
  “我生了重病,丈夫不但不照顾,还经常不回家,并且两年多没有给家里贴补一分钱,这样的做法实在太过分了!”家住南京秦淮区的王兰觉得现在的日子过得很辛苦,“这哪像是两个人组成的家庭”?

  2006年,因生活琐事,王兰与丈夫产生矛盾,丈夫于当年5月份离家出走。如今,身患重病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她,生活非常艰难,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向丈夫索要扶养费。

  妻子:冷暴力,更折磨人

  “自2004年底,我丈夫张涛就开始经常不回家,从2006年元月至今未贴补一分家用。从周围邻居和一些朋友传来的风言风语中,我才知道我丈夫在外面有了外遇,而这也正好和他不拿钱回家的事实相印证。”庭审一开始,深受疾病困扰的王兰就向法官诉说自己的不幸遭遇。

  “不管不问,不理不睬,这比夫妻间的打骂更折磨人。毕竟打骂中,还掺杂着一种交流,这样的冷暴力,太让人受不了了。”王兰一边说,一边哭了起来。

  “我现在得了慢性肾病,而在此之前,由于长期遭受家庭冷暴力,让我身患多种严重的疾病,已影响了正常的生活和工作”。为了能够生活下去,王兰说出了这次诉讼的目的:“就是要让他尽到一个做丈夫的职责,我要求被告张涛履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从2007年1月开始每月支付我生活费500元、医疗费500元。”

  “妻子所称我有外遇及对其施加冷暴力的情况均不属实”,对于妻子的“法庭控诉”,张涛回答得很简洁:“之前,我的工资卡就放在妻子处,后在2006年1月,我将工资卡挂失,工资才由我控制,现在妻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判决丈夫必须尽责

  秦淮法院审理查明,王兰与张涛于1997年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因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2006年1月,张涛将原本放在妻子处的工资卡挂失,并于2006年5月离家,与妻子分居至今。

  王兰现在一个人生活,患有慢性肾病,需要治疗。2007年5月,王兰经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除单位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及医保外,无其他收入来源,而张涛是南京一家知名企业职工,有固定工资收入。

  “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秦淮法院审理认为,张涛每月收入固定,具有扶养能力,妻子因病已丧失劳动能力,其虽享有养老保险及医保,但对自费部分的医疗费及生活费无力独自承担,张涛应履行扶养义务,对妻子主张的其丧失劳动能力后的扶养费部分法院给予支持。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张涛自2007年5月起,按月支付妻子扶养费每月600元。

  ■法官说法

  严重者

  将构成遗弃罪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规定的扶养是指夫妻之间的一方对其配偶负有供养责任的法律关系。根据本条规定,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对于身患重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的配偶,有义务承担扶养的责任。

  在生活中,夫妻双方的经济收入还不平衡,一般丈夫的收入多于妻子,在家庭生活中,大多由丈夫承担较多的义务,在司法实践处理夫妻扶养问题上,也比较注重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夫妻任何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对方拒绝给付的话,可通过法院判决获得扶养费。本案就是这一法律条款在实践中应用的典型例子。

  如果夫妻中一方患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有扶养义务的配偶拒绝扶养,情节恶劣,还有可能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法定义务。(本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通讯员 秦法

  快报记者 宗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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