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刘去年入住新房后,安装了凸出墙面的防盗窗,就为了这个防盗窗,物管和他大费口舌,双方不得不走上法庭。封闭阳台究竟可以怎么封?一位资深法官告诉记者,根据法律对阳台的物权概念,外墙面应当视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所以说,阳台不是想怎么封就能怎么封的。
物管
违规防盗窗必须拆除
老刘是南京大厂地区“阿尔卡迪亚”小区的一名业主,去年7月初,拿到了房子钥匙。“7月9日,我拿到房子的第四天,就有小偷从我新房的窗户外撬窗入室。”老刘说,他的房子在二楼,小偷很容易爬上来,在民警的建议下,他在一个月后装上了防盗窗。
而正是这防盗窗惹来了麻烦。不久后,物管就找到老刘,指出他的防盗窗违反了业主公约,必须拆除。老刘看到了自己当初从物管处拿钥匙时签下的业主公约第19条:“不得在住宅室外加建(设)任何设施,如晾衣架、遮阳篷、防盗窗(栏、网)等。”物业的态度很坚定:“老刘的防盗窗违反了当初的合同,影响了小区的整体美观,应当拆除。”
老刘对此则很不高兴,他说当初不签这个合同就拿不到钥匙,物管的做法很霸道,这个条款也属于霸王条款,他无法认同。
双方一番理论之后,物管一纸诉状将老刘告上了六合区法院沿江法庭,要求他拆除凸出墙面的防盗窗。
业主
向外凸30厘米是为晾衣
受理案件后,法官来到小区实地进行了观察,结果发现小区里安装封闭阳台的业主大有人在,而老刘家的封闭阳台确有不同之处:别人家封闭阳台的外立面,都是沿着阳台的墙面而建,老刘家的封闭阳台却向外凸出了30厘米左右,最外侧是防盗窗,内侧是晾衣架。
物管表示,他们并不反对安装封闭阳台,但是如果向外“延伸拓展”空间,则是业主公约中明确禁止的,假设一旦开禁,小区的整体美观就完全乱套了。
老刘说他其实也不想向外“拓展”,但是他的阳台有个特殊情况,“我家阳台比较窄,如果把衣服挂在阳台内侧,很难晒到太阳,防盗窗向外挪一些,就能让衣服晒到太阳”。
“我的阳台,还不是我想怎么封就怎么封吗?”年近七旬的老刘对自己当上被告感到很生气,他说自己被物管气坏了,当庭反诉要求物管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1000元。
法院
封阳台不能侵占公共空间
去年11月,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区业主应当遵守业主公约,因此被告不该在室外加建防盗窗,因此判决老刘拆除室外凸出墙面的防盗窗。老刘不服判决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决定。
今年3月,就在二审结果下来前几天,老刘看到了快报的一篇报道《不许业主封阳台 物业败诉》,他觉得江苏高院“物权高于小区整体美观”的观点就是自己的救星,立马将这篇文章寄给了办案法官。
然而法律人士指出,老刘的情形并不完全相同。江苏省高院的一位资深法官告诉记者,目前法律对阳台的物权概念,是指墙面以内的部分,而外墙面则应当视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在阳台的护栏上垂直安装封闭阳台,是可以的。而若向外凸出,就属于侵占空间了,这与不少小区禁止安装向外延伸的晾衣架是一个道理。所以说,封闭阳台不是想怎么装就能怎么装的”。
目前,老刘仍不服法院判决,他已经申诉到江苏省高院,继续为自己的防盗窗奔走。
快报记者 马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