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通讯员 秦法 红花 记者 宗一多)120万元买的宝马轿车,在送往4S店保养期间发生发动机故障,由此引发官司。在法院判决由4S店承担赔偿责任后,车主再次将这家4S店告上秦淮区法院,要求赔偿自己另租一辆宝马车的费用和自己那辆宝马车的车辆贬损费。
2001年,市民王均(化名)花120万元买了辆宝马轿车,并与大明路上的一家4S店签订了保养维修合同。2006年6月,王均托朋友将车子送到4S店保养。但一周后,4S店突然打电话给王均说,宝马车点火点不着,启动机也损坏了。王均赶到,维修人员打开发动机后,发现其中一只中缸抱死,气缸和活塞损坏。王均当即表示,车子开到4S店时,发动机并没有任何问题,肯定是店里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弄坏的,但4S店认为发动机的损坏与他们无关。由于修复发动机需要10万元左右,双方一直协商不成。
2006年6月25日,王均将4S店告到秦淮区法院,要求被告修复发动机。法院建议原、被告委托专业部门鉴定,但由于鉴定费用很高,原、被告都表示不申请鉴定。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审理认为,王均能举证证明其宝马车是正常行驶到4S店的,而4S店却不能举证证明车子发动机的损坏属于自然磨损,判决4S店将宝马车修复。4S店上诉,去年7月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但二审生效后,王均却再次将这家4S店告上法院。
王均说,去年6月,他被告知车子损坏后,只好租了辆宝马车代步,每月租金2万多元,至今已产生28万元的费用。此外,他的宝马车发动机被维修过,必然造成车辆本身价值贬值,为此,他要求4S店赔偿车辆价值贬损损失30万元和租金28万元。法院委托物价部门对汽车贬损进行估价,但该部门表示无法鉴定贬损价值。目前,法院正在组织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