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宗一多)南京某中学14岁学生徐某,在2007年8月偷偷向表叔李某借款4000元购买高档手机。借款时,徐某答应5个月后由母亲还款。日前,李某向徐某母亲索要借款时,徐某母亲才获悉此事。“他是个孩子,你作为他的叔叔,怎么可以一下子借这么钱给他?这是你和他的事情,跟我无关。”徐某母亲拒绝归还,而此时徐某已将借款全部挥霍。“我儿子肯定没钱还,这钱是不是要我们全部承担?”昨天下午,徐某母亲带着担心打进快报法律热线求助。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王西园律师认为,依据法律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它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本案中,徐某向李某借款数额较大,又不是为了满足其日常生活需要,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适应,因此徐某在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出具借条借款的行为没有法律约束力,属无效民事行为,你不应当全部返还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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