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公布引来热议
劳务派遣员工两年要换4家单位?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后,马上引来热议。昨天,曾参与过国务院法制办于今年3月份来江苏调研该草案的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长征、黄秀梅在接受快报记者采访时提出了一些他们的看法。
劳动关系定义有些狭窄
草案中把“劳动关系”定义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黄秀梅认为,这个定义有点狭窄了,如何招用劳动者为成员,如果名单上没有,用人单位是不是可以说他不是我的成员?比如承包,成员如何确认。其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用什么可以证明这种管理关系的存在呢?还有,提供劳动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这就更麻烦了,你说保险公司和销售从业人员的提成等,以及违法用工黑砖窑,黑煤窑不给劳动者报酬,是不是就等于说被排除在了劳动关系之外?
劳务派遣员工两年要换4家单位
草案还明确规定了使用劳务派遣岗位的时间,“用工单位一般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周长征说,劳务派遣定位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但有个情形是,今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不少用工单位为了规避责任,纷纷想到了劳动派遣这个用工形式,结果这种本不受鼓励的用工方式,没有减少,反而大量出现了。因此草案提出了“劳务派遣岗位存续不得超过6个月”的限制,用意很明显,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大量、长期使用劳务派遣员工。
但草案又与《劳动合同法》第58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矛盾了。打个比方,南京市鼓楼区人力资源中心是比较出名的劳务派遣单位,如果其派遣一名员工到电信上班,按草案的说法,该员工最多只能在电信干6个月,那是不是意味着他两年内要换4家单位?这样,就业的稳定性岂不是大大消弱了。据南京市劳动部门统计,去年底,南京有300多家劳务派遣,涉及10多万劳动者。
快报记者 项凤华
■链接
劳动者和单位如果有意见,可以以书面形式于2008年5月20日前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电子邮件:ldht@chinala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