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中国综合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
· 胡锦涛给学生讲解李白诗歌
·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认定5种情形属非法行医
· 老师
背学生放学
· 为爱相随
大学生情侣“捆绑”求职
· 一双臭袜子引发争执
武汉一大学生被室友刺死
· 能不能胜任工作由谁定?
· 女子路考撞人后
称考完试再救人
· 公交不因油价上涨而上涨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2008 年 5 月 10 日 星期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论坛 博客 推荐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认定5种情形属非法行医
  新华社北京5月9日电(记者 杨维汉)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这一司法解释自2008年5月9日起施行。它进一步明确了认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5种情形,并对造成刑法有关条款中“情节严重”和“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情形,作出了详细规定。

  司法解释还规定,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情节严重”: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司法解释还规定,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认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5种情形:

  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友情链接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投稿信箱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