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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5 月 9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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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品“一进一出”都该有法律把门
  ■热点纵论

  北京有关部门公开销毁了1000余辆近期被罚没的“黑车”(5月8日《新京报》),这本是一条很不起眼的小新闻,却在门户网站上留下了千余条网友评论。想必,大家的眼球都已被新闻图片所显示的销毁场面所“震撼”:“一辆‘黑’夏利车被钢爪轻松抓起,然后从10米的高空重重摔在地上,成为一堆废铁”……借用一个流行句式来表达一下观感:确实“很黑很暴力”。

  其实,不分青红皂白销毁罚没品远不止是浪费问题。事实上,公众的疑问和指责,更在于“罚没品去了哪里”。罚没品的处置对社会公众而言,一直颇为神秘。换句话说,罚没品的处置对执法机关而言,一直颇为自由。很大意义上,罚没品的处置不仅是一个浪费与再利用的问题,更是一个腐败与反腐败的问题。

  以“罚没经济”为典型的“执法经济”,早已不是陌生名词。以北京为例,每年的罚没收入有近20亿元。在罚没品“进口”繁多而“出口”失控的情况下,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寻租场”。小到城管罚没的摊贩瓜果,对外只说是送了敬老院,实际却无人知道实情;大到交通局罚没的车辆,上报销毁车辆数与实际销毁数不一致已是常事,罚没车辆成官员坐骑的事都上了好几次新闻。

  在全国层面,关于罚没品的处置,向来只有诸如“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等原则性规定,国家并没有一部规范罚没物品处置程序和处理方式的完备法规。各类执法机关所享有的罚没权力,缺少一个兜底性的必要约束。这不仅制造了严重的资源浪费,也助推了“罚没经济”的更加无度。

  用严格的法律制度来约束可能被滥用的执法权力,应该是权力“自证”自身合法性与合理性的一个重要内容。罚没权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首先需要来自对罚没权行使的严格规范,这既需要在“进口处”约束罚没权的非法行使,也需要尽早立法规范罚没品的“出口”问题。 (舒圣祥)

  ■相关评论

  销毁黑车更像一场“政绩秀”

  我是对法律知之不多的人,但我总觉得,“法”应该建立在“理”之上,“法”与“理”应该是共通的,在道理上说不通、无法让人信服的法,必是不完善、有缺陷的。对于销毁“黑车”这件事,在道理上我就想不通:好端端的汽车,非得把它们弄成废铁,这是多大的浪费啊!将它们作为二手车处理、拍卖掉不可以吗?把它们捐给慈善机构不可以吗?

  汽车就是汽车,不管是“白车”还是“黑车”,汽车本身并无“原罪”,有关部门将其没收之后,完全没必要拿“不懂法”的汽车开刀。从打击“黑车”、维护法律权威角度看,只要将“黑车”予以罚没,便达到了目的。确实,罚没物品因“身份”特殊而尴尬,如何处置,往往也让一些执法部门感到为难。一种流行的说法是,“不能拿不合法的东西进行合法的捐赠”。这种说法义正词严得近乎唱高调,更像是跟自个儿较劲。如果照此逻辑,那么从贪官家里搜出来的钱财,该一把火烧掉才是,违法企业交上来的罚款,也该销毁才对,因为无论贪官贪来的钱还是违法企业赚的黑心钱,都是非法所得,不能将这些“不合法”的钱财上缴国库然后用在合法的途径,否则就不足以彰显法律之尊严——这岂不荒唐可笑?

  我们正在建设节约型社会,能节约处且节约。并非所有罚没物品都得一毁了之,“黑车”便是如此,只要车辆性能尚可,没有达到报废期限,就没必要一律销毁。不分青红皂白,热衷于搞轰轰烈烈的公开集中销毁,到底是在维护法律尊严,还是把销毁黑车也当成了形象工程?(丁晴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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