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2版: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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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5 月 7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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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增建变电设施需与业委会协商
  快报讯(通讯员 田伟钊 记者 孙洁)近日,江苏省人大、省经贸委召开《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对电力设施的建设及保护作出一系列规定,其中首次规定:小区内增加变电设施,需要业委会与电力部门来共同选点。

  据江苏省经贸委副主任顾瑜芳介绍,目前电力运营主要面临三大难题:变电站选址建设难;窃电盗窃电力设施现象多;由于1996年电力体制改革后电力企业没有行政执法权,经贸委的执法人员又不够,因此电力执法基本成了空白。

  为此,本次保护条例对居民区变电站的选址建设作出详细规定:首先要进行环评,环评报告要向居民公开。新建小区应当规划预留共用配套电力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依法确定的电力设施用地和通道的用途、位置。住宅小区供电能力不足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申请进行增容改造,满足用户的用电需求。增容改造需要在住宅小区内增加配电设施布点的,由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供电企业协商确定;需要在公共区域增加配电设施布点的,由供电企业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此外,针对窃电行为,即使没有自己动手,但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的也要处以被窃电金额2~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该条例已于5月1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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