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4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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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5 月 7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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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人竟卖了我的车
  快报讯(记者 田雪亭)将汽车租给租赁公司,没想到几个月后,汽车竟被一名租车人私自卖掉了。

  2007年4月,李女士买了一辆二手普桑车。2007年5月,李女士将该车交给了某汽车租赁公司使用,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一年期的租赁协议,租赁公司每月支付3000元。但到2007年12月时,租赁公司却称汽车丢了,原来,是一位客户私自卖掉了车。于是,李女士要求租赁公司赔偿,但租赁公司却以他们也是受害人为由进行推诿。

  值班的江苏薛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陶光辉表示,按照李女士介绍的情况,要使自己的主张得到法院的支持,至少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以下事实:1.李女士对车子享有所有权的证据;2.李女士将二手车实际交给汽车租赁公司租用的证据,这可以从李女士与汽车租赁公司的租赁协议以及李女士收到汽车租赁公司的5-11月的收款凭证来证明;3.该车现在丢失的证据,这可以从租赁公司相关的报案材料以及租赁公司自己开具有关车丢失的情况来证明。

  [今日在线]

  9:00-11:00 南京瑞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卜涛

  14:00-16:00 南京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倪瑞春

  咨询热线:84783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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