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4版: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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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5 月 1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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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黑校”被撞骨折
  南京浦口区一所外来人员子女小学在未领取办学许可证、未取得法人资格的情况下,私自办学,招收学生进行教学。由于管理欠规范,“恶果”终于酿成:一学生在学校操场活动时,被同学撞倒,构成9级伤残。诉讼问题也随之而来——没有办学资格的学校该不该成为被告?如果学校担责,那如何承担责任?南京浦口区法院审理后,一审认定学校应该担责,至于承担责任的方式,则由学校两合伙人连带担责。

  学校里发生伤害案

  市民杨某、王某见浦口区外来打工人员较多,而这些人的孩子上学不是很便利,于是两人一商量,合伙在浦口区开办了“南京市浦口区外来人员子女小学”,但杨某、王某并未向当地的教育行政部门领取办学许可证。学校成立不久,两人聘请了3位老师,随后就开始招生。一些打工人员见学校收费低,又没有什么条件限制,于是就把孩子送到这所小学接受教育。

  这样一所不正规的学校,在教学和日常管理上难免不出现问题。一天下午课间休息时间,学生黄某在操场上活动时,被同学许某从身后撞倒,黄某的左肋骨当场被撞成骨折、关节脱拉,构成了九级伤残。由于肇事学生的家长和学校之间相互推诿责任,黄某家长无奈之下,一股脑儿将学校、设立学校的两位合伙人、学校的3位老师以及肇事学生的家长一起告上浦口区法院,要求诸被告连带赔偿损失58477.64元。

  “黑校”合伙人连带担责

  “该小学自2002年4月20日开办以来,并未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学,也未领取相关的办学许可证。只有本辖区内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限期整改的证明。”看到这样的审查结果,主审法官大吃一惊。

  “这所小学在未领取办学许可证,未取得法人资格的情况下,私自办学,招收学生进行教学,导致了校园伤害案件的发生,其负有的管理不善责任应由办学合伙人连带承担。”法院审理后,首先得出这样的结论。

  另外,学校在整个事件中,并没有将学生黄某撞伤,所以肇事学生许某的责任不应由学校连带承担。据此,法院一审判定,学校两合伙人杨某、王某连带承担事故40%的责任,加害人许某承担事故60%的责任。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通讯员 市法 浦法

  快报记者 宗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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