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8版:中国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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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4 月 30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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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立法实行药品召回制
  江苏立法实行

  药品召回制

  从5月1日起,《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实施,首次在我国药品监管地方性立法中明确了药品召回制度。

  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假药”事件和安徽华源“欣弗”事件,让人们对药品的质量安全问题备加关注。为此,《条例》确立了“问题药品”召回制度,明确规定药品召回的前提是“药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药品生产企业一旦发现其产品存在这样的问题,应立即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药店、医院停止销售、使用,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药品,并向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店、医院应立即停止销售、使用该药品。

  药品销售、使用过程中,药店、医院一旦发现药品存在上述问题,也要立即停止销售、使用该药品,并通知药厂或供货商,妥善保存该药品并向当地药监部门报告。同时,药监部门一旦发现药品有安全隐患,应当责令药厂召回药品,要求药店、医院停止销售、使用该药品,并立即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省药监局法规处有关负责人表示,这就赋予了药监部门“强制召回”问题药品的权力,同时也规定了药监部门及时发布问题药品信息的义务。

  此外,《条例》还增加了两条控制药价的“狠招”:一是明确规定药品价格定期公布,“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二是药品生产企业不得虚高定价,不得以改变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包装等方式变相提高药品价格。

  通讯员 苏诗曰

  快报记者 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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