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7版:投资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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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4 月 29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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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规定中小板公司高管离任6个月内不得减持
“辞职套现”不容易了
  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昨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重申了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公司高管买卖股票相关规定的要求,并对公司高管离任后减持股份以及其配偶买卖本公司股票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近期,少数公司高管离任后大量减持原公司股票的行为备受市场关注。总体上看,中小板上市公司高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并不普遍,占总股本比例较低,高管减持行为对公司股价影响较小,对相关公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明显负面影响。但是,近期中小企业板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首先,个别上市公司的高管在定期报告披露前等窗口敏感期买卖本公司股票以及短线交易等违规行为。其次,部分上市公司高管的配偶买卖本公司股票较为频繁,其中在窗口敏感期买卖的情况较多。此外,还有部分公司高管为了减持股份及规避监管而离任,可能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良影响。

  针对上述情况,为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高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深交所日前发布通知提出了相关要求:一、上市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二、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公司高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对在短线交易行为的,上市公司也应以公告形式及时披露。三、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高管承诺自申报离任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公司股份占其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并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增加相应条款。四、对于公司高管离任减持股份后再次担任本公司高管的,上市公司需提前五个交易日将其离任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以及再次聘任的原因书面报告深交所,在深交所无异议的情况下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五、公司高管的配偶也不得在窗口敏感期买卖本公司股票。

  快报记者 黄金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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