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黄先生这两天将手上的股票割肉出局,“股票真的不敢再炒了,搞点稳妥的理财吧。”但是当黄先生和往常一样,想通过网上银行购买一款看中的银行理财产品时,发现根本买不了。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今后要买理财产品必须到银行柜台来,并且要在适合度评估书上签字确认。记者了解到,由于银监会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最近不少理财产品悄悄“变脸”,而对老百姓来说,原来购买理财产品的一些方式也将改变。从本周开始,银监局“神秘人”将对各家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行暗访。
“预期收益率”不能随便出现
曾买过银行打新理财产品的陈先生告诉记者,在选择具体产品时,“预期收益率”的高低是自己选择哪家银行的最终依据,“我最后就选了一款预期收益率能达到20%的。”但是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为了防止误导客户,现在很多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不能再随便标了。
“去年底我买打新股理财产品的时候,好多家银行都有,我也搞不清楚具体有什么区别,反正都是打新股,有的预期收益5%-15%,有的8%-18%,有的10%~20%,所以我就选了预期收益最高的那款。”陈先生称,他当时也问过银行的工作人员,这20%的收益是怎么算出来的,但是银行工作人员也说不清楚。“今年这个行情,打新股理财产品别说8%,现在连5%的收益也达不到”。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银行人士昨日称,有的银行为了吸引客户购买理财产品,将理财产品预期收益标得很高,“有款产品称预期收益8%-20%,还上不封顶,但是投资者真正能拿到20%收益概率多大呢?只有0.001%,这不是跟博彩一样吗?但老百姓不知道啊,买它的人都是冲着20%去的。”
不过,今后理财产品不能随便出现“预期收益率”“最高收益率”等字样了,根据银监会的规范要求,对于无法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提供科学、准确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的理财产品,不得在材料中出现“预期收益率”“最高收益率”等字样。如果产品含有对以往业绩的描述或未来业绩的预测,应指明所引用的期间和信息的来源,并提示以往业绩和未来业绩的预测并不是产品最终业绩的可靠依据。
想买产品必须到柜台签风险评估书
市民黄先生这两天发现,网上买理财产品不行了。一位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从现在起,银行必须要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测试,客户一定要在测试书上签字,银行才能将理财产品卖给客户。所以除了类似于储蓄的一些低风险理财产品,购买其他理财产品必须亲自到银行柜台跑一趟。”
“这次银监会对理财产品进行规范的最重要目的,是要将产品卖给合适的人,而不是一款产品可以卖给所有的人。”据介绍,今后银行在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前,应该充分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预期等情况,建立客户资料档案;同时建立客户评估机制,对客户是否适合投资该产品进行评估,并由客户对评估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今后,银行对客户进行产品适合度评估均应在营业网点当面进行,不得通过网络或电话等手段进行评估。
理财产品投资门槛全部5万元以上
南京市场上销售的理财产品绝大多数投资门槛都在5万元以上,但是记者了解到,也有个别银行将一些产品的门槛降到2万-3万元,以吸引投资者。但是银监会已经明确,今后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门槛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
“现在银行理财产品动不动就是5万元,但是投资者投资理财产品是要组合的呀,不可能把所有钱都投入到一个产品上。”一位股份制银行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为了让客户在有限资金范围内,投资到更多的理财产品,所以他们曾经对一些理财产品降低过门槛,单只产品只需2万-3万即可,然后进行组合。
而在市场众多的打新股理财产品中,目前绝大多数投资起点为5万元资金,但是有一家较迟推出该产品的银行,将投资门槛降低到了3万元。
而根据银监会的规范要求,今后银行应根据理财产品的风险状况和潜在客户群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设置适当的销售起点金额,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银行应定期向投资者提供产品信息
市民夏老先生最近向本报反映,他去年下半年购买了一份银行理财产品,最近银行通知他亏损了一半,现在合同自动终止了。“可是银行之前从来没通知过我们,要早知道这款产品一直在跌,那我可以少亏点早点赎回呀。银行中间为什么不跟我们投资者及时沟通呢?”
今后银行卖出理财产品后,要定期向投资者提供理财产品账单(产品存续期不足一个月的除外),而且要确保客户及时获取信息,避免客户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的机会。而且银监会还规定,商业银行在未与客户约定的情况下,在网站公布产品相关信息而未确认客户已经获取该信息,不能视为其向客户进行了信息披露。快报记者 王海燕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
理财业务的核查内容
1. 是否存在销售起点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理财产品;
2. 是否建立客户资料档案;
3. 是否开展客户风险承受度和产品适合度评估;
4. 是否对客户评估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5. 是否在营业网点当面进行客户评估;
6. 是否在宣传和介绍材料最醒目位置揭示风险;
7. 是否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
8. 宣传和介绍材料中风险揭示的语言是否通俗易懂;
9. 宣传和介绍材料中是否含有解释收益和风险的示例;
10.如果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出现“预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字样,是否有测算依据;
11.是否由专业理财业务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投资咨询顾问意见;
12.理财业务人员是否主动向无相关经验的客户推介与衍生交易相关的理财产品;
13.理财业务人员是否了解产品特性;
14.理财业务人员是否具备与所销售理财产品相关的基金金融知识,了解市场发展情况;
15.理财业务人员是否明确提示了产品风险;
16.是否与客户就产品风险认知进行签字确认;
17.是否与客户约定联络和信息传递的方式,并保持有效联络;
18.是否告知客户进行投诉的渠道、方法及程序。
注:如果您在购买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发现银行存在不规范行为,欢迎向本报热线96060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