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8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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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4 月 23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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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 单位竟称是自残
  在一家运输公司上班的于先生,因在拉货回南京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被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但这家运输公司认为于先生无证且酒后驾驶,与对方正常行驶的车辆相撞,其行为属于自残,遂提出了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

  是工伤还是自残?

  2005年7月7日,于先生根据公司的要求在上海装了一车货物,不料,7月8日凌晨2点,在返回南京的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经医院诊断为“双下肢胫腓骨骨折、左锁骨骨折、全身多出软组织挫伤。”南京市劳动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于10月25日认定于先生是工伤。

  但是该公司不服,提出了行政复议,还摆出了理由:事发当晚,于先生曾在酒楼喝了酒,出事时身上和车子上都找不到驾驶证,属无证驾驶,而且事发时道路宽阔,是因于先生驾车超越中心线,与对方正常行驶的车辆相撞,引起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属于自残。

  维持工伤裁定

  “单位的说法毫无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并没有提到于先生是酒后驾车或是无证驾车。”南京市劳动部门有关负责人说:“更离谱的是,我们根据伤者于先生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上的地址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举证通知书》和《职工工伤认定书》,却发现该公司居然变更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这明显是在逃避对于先生的工伤保险责任。”

  日前,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最终认定于先生是工伤。

  快报记者 项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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