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赔偿额度有望提高。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全文公布了食品安全法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草案第90条规定,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对生产经营问题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可处以最高多达货值金额20倍的罚款。
(4月21日《重庆时报》)
从《食品卫生法》到《食品安全法》,虽只两字之别,但已经可以清晰地看出立法者的思维改变——问题食品带来的并非仅仅是“卫生”问题,而是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安全”问题。也正是在这样的立法思维下,草案中对消费者遭遇问题食品的赔偿提高到了食品价款的10倍,对无良商企的罚款则提高到了货值金额的20倍。这样的规定,表面上看起来体现了对消费者生命健康的保护和对无良商企的严厉处罚,但事实上,“10倍赔偿”、“20倍罚款”仍然没有体现出对消费者生命健康足够的尊重——立法者仍在以问题食品的价格而非消费者的生命来给食品安全“定价”,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遗憾。
食品安全有多重要?相信不用我多说。问题食品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很多时候还会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带来巨大威胁,因为问题食品而导致消费者致病甚至身亡的事故屡见不鲜。某种程度上说,食品的安全与药品的安全同等重要,毕竟,两者都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正因如此,对消费者的赔偿和对无良商企的处罚,才不能以轻飘飘的“食品价格”为基数。想象一下,一块售价3元的问题面包让你大病了一场,你却只能拿到30元的赔偿,生产经营问题面包的企业和商家只被处以了60元的罚款,这是在保障食品安全还是在放纵食品不安全?当生命安全被廉价地定位为一块面包售价的10倍,这难道不是一个巨大的黑色幽默?
早就有人指出,我国的食品安全事故之所以层出不穷,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企业和商家的违法成本太低。此次公布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可以看出解决这一问题的努力,遗憾的是,这样的努力还远远不够。如果整个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思维不是以保护消费者生命安全为核心,那么,这部法律注定将是无法体现生命价值的。曾经看过一个国外的例子:英国一家百年老字号的食品企业一时疏忽卖出了一批不卫生的热狗,让很多消费者吃了以后上吐下泻。法院最后的判决让这家企业赔得倾家荡产,最后不得不关门了事。可能有人会认为这样处罚过于苛刻了,但与千千万万消费者的生命安全相比,食品安全法律尽量苛刻一点不是应该的吗?
事实上,“苛刻”恰恰是很多国家对于食品安全立法时贯穿始终的指导思维,因为他们深知,没有苛刻的立法,就没有可期的食品安全。请以生命的名义给食品安全重新“定价”,这是我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法草案的建议和期待。(林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