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只眼
食品安全法草案将“遭遇不安全食品可获10倍赔偿”的惩罚性赔偿思路引入法律,是对长期以来消费者权利救济力度低下的纠偏——根据中消协提供的数据,在中国,消费者维权获胜,目前每案得到的赔偿金平均为700多元人民币;而在美国,这一数字是35万美元。当下食品安全状况“久治不愈”,上述数据也许是最好的反证,但惩罚性赔偿不应止于不安全食品,而应更广泛地进入任何一个消费领域、适用于任何一起消费欺诈事件。
变质食品、劣质手机、承诺缩水的房地产楼盘,其带给消费者的伤害也许程度不同,但性质却是一样的,是一种“恶意”欺骗。如果10倍赔偿只存在于不安全食品的索赔程序中,就会严重影响到法律的同构性。民众会发出疑问:为什么同样性质、同样后果的消费纠纷,仅仅因为发生在不同的消费领域,就会因引用法律的不同而产生巨大的救济差异?法律被肢解为制度的碎片,执法者与民众会陷入无所适从的尴尬处境中。
不必担心“如果大宗商品消费纠纷出现10倍赔偿,商人会破产”。对恶意欺诈的不良商人进行严厉惩罚,不仅是保护付出巨额款项的消费者,更是为了保证所在行业集体信用破产不致发生。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早已证明,10倍赔偿的预防威慑功能远大于事后惩罚功能,可以对市场经济起到良好的监管作用。
我们曾经感慨中国消费者中只出现了一个王海,而让“10倍赔偿”移植到所有消费救济,是把每个消费者都变成主动维权积极索赔的“王海”,这会比单纯的政府行政干预更为长久有效。(毕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