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精神之杨涛专栏】
尸体要火化,必须有家属的签名同意,除非无名尸体或患有急性传染病的,这不是什么天机,而是一种常识。然而,湖南省江华县政府却极具“创新意识”,善于将“法律没有禁止的就可以干”的解放思想理论活学活用。在没有家属同意的情形下,他们将在纪委调查期间非正常死亡的江华县国土局原党组书记唐家波的尸体强行火化了。
(4月19日《南方都市报》)
公权力是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政府当然没有强行火化尸体的权力,江华县政府一班人员真该好好普法了。江华县有关方面如此强行火化尸体的行为,倒让人想起“毁尸灭迹”这句古话。引发轩然大波的广州谭静案中,警方虽然认定谭静系自杀,但舆论对此多有质疑。好在广州警方没有将谭静的遗体强行火化,而是尊重了死者家属“暂不火化”的决定(4月21日《信息时报》),否则的话,中国的悬案必将又多一桩。
“死者为大”,古今中外亦然。在中国古代,对于死者的安葬向来都是一件大事,要经过一番极其复杂的程序。现代文明社会尊重人类的这种伦理,尊重死者家属对于死者的感情与权利,因为立法者知道,尊重死者,就是尊重每一个活着的公民,谁希望自己百年之后遭受侮辱、毁弃?尊重死者,也是尊重死者家属的感情与权利,对于死者的侮辱、毁弃,就是对死者家属的名誉和感情的践踏。所以法律规定不能侮辱尸体,火化尸体要家属签字。《刑法》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些国家(日本、韩国等)甚至把包括盗窃、侮辱死者遗发、殓物等也定为犯罪。
如果不是出于侮辱等目的,没有经死者家属签字同意,擅自将尸体火化,法律同样会给予制裁。2000年10月,沈阳医学院在未通知打工者张青父母的情况下,将张青尸体按无主尸体火化。法院判决沈阳医学院赔偿张青父母精神抚慰金1万元;2003年,北京市通州区徐辛庄镇敬老院擅自将死者贾意全火化,法院判敬老院赔偿死者的子女精神损失费1万元。
普通公民擅自火化死者尸体,要么定罪,要么判赔,那么公权机关强行火化尸体就可以不负责任吗?显然不能这么理解。细细数来,法律还是应当管得了他们,关键是有无人来管:如果在强行火化尸体时对尸体进行了侮辱,是可以对相关人员定侮辱尸体罪(立法者规定了盗窃尸体罪,但是大概他们挠破头也没有想到有人会光天化日之下抢劫尸体);如果强行火化尸体造成了刑事案件无法查清,那么就应当定毁灭证据罪;如果案件本身已经查清,也不涉及侮辱尸体,那么这种未经死者家属签字同意强行火化尸体也伤害了家属的感情,应当给予金钱赔偿和赔礼道歉。
说一千道一万,我想说的不过是公权力必须对死者遗体保持应有的敬畏,在这个注定要归于寂静的星球,每个人实际上都很渺小,敬畏天、敬畏死者,才能使我们不会为所欲为。否则,在一个“民以吏为师”的国度,政府不带头对死者遗体保持应有的敬畏,民众也以侮辱、糟蹋死者为能事,这个世界就有如地狱般可怕。可惜,在公权力还受不到足够制约的今天,要求它们对死者遗体保持应有的敬畏,会不会也是一种天问呢?
(作者系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副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