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中国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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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4 月 21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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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误认卡被吞丢近4万,谁担责?
状告银行,反被判自己承担责任
  据新华社兰州4月20日专电(记者 宋常青)储户取款时ATM机反应迟缓误认为卡被吞,随即导致卡被人盗走并产生近4万元损失,责任该由谁承担?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判决了此案件:当事储户因保管密码不善,被判决自行承担损失。

  2005年4月17日中午,外地一储户在国内一家银行兰州一自动柜员机上取款。取款后他想查看一下卡上的余额,就按了“余额查询”键,结果显示有3.9万元。确认后,他继续操作时柜员机竟无反应,操作了几遍后柜员机屏幕上显示“超时服务”。

  近1分钟后该储户确信卡被“吞”,在其到营业厅咨询时,之前在其身后左侧窥视了全部操作过程的2名女子来到ATM机前,右手持一张卡片作掩护,左手从吐卡处取走一张银行卡后离开,整个过程不足10秒。随后,这2名女子持卡在其他ATM机上取款4笔,每笔1000元,后又刷卡消费3.4万余元。

  遭受损失后,当事储户认为自己与银行系合同关系,而银行作为提供存储服务的一方却未能提供安全的存储服务,致使自己的巨额存款遭受损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储户将发卡银行和提供ATM服务的银行告上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自己银行存款本金3.8万余元,利息、交通损失等近4000元。

  城关法院一审认为被告银行负有责任,遂判决发卡银行赔付储户存款3.8万余元,并赔偿损失3776元。一审宣判后,被告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随即被发回重审。重审时,城关法院认为当事储户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存款被盗取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银行在此过程中并无过错,随即作出驳回储户诉讼请求的判决。

  当事储户因不满法院前后截然相反的判决,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近日,兰州中院二审认为当事储户自己保管密码不善,银行无责任,并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链接

  上海ATM机

  年内普装后视镜

  据《新闻晚报》报道 上海市人大代表薄海豹连续两年的提议,日前得到圆满答复。上海市银行的ATM机即将广泛安装后视镜,今年年底前各自助银行还将完成自助区域实体防护装置的安装改造,市民取款有望更安全。

  “ATM机(自动柜员机)应该全部安装20厘米到30厘米直径的后视镜,这样取款时,如果后面有人拍肩、偷看密码等,可以提前预警。”薄海豹表示,目前网点最多的银行ATM机数量不过1000多台,即使每面反光镜100元,安装成本也只有10万元。

  代表的一再提议,引起了市政府高度重视。近日,上海市公安局专门就此发文答复,该局治安部门已建议各金融单位在自助服务设备上积极推广应用后视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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