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2版: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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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4 月 19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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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院里惊天惨剧
八旬翁杀人后跳楼自尽
  快报讯(通讯员 陈燕 龚甬钰 记者 马乐乐)敬老院里一名八旬老翁被另一名八旬老翁打死,而杀人者也随即自尽。受害人家属怒告侵害人子女及敬老院,近日法院最终判决侵害人子女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赔偿13万余元,而敬老院在这13万余元中承担10%的补充赔偿责任。

  涉案的两位八旬老翁都在这家敬老院里寄养多年,因为琐事纠纷,两位老人关系一直不好,经常争吵甚至动手互打。敬老院知道这个情况但也劝不住,因此在调整房间时特意将他们安排到不同的楼层。然而这个略显消极的做法没有能够化解矛盾,却最终酿成惨剧。

  事后经过警方的勘验调查和法医的检验,血案的经过得以还原:去年5月的一天凌晨,张老翁在床上越想越气,激动之下竟想到要与对方同归于尽。于是他摸黑来到黄老翁房间,用拐杖猛击黄老翁的头部等处,看到黄老翁没了声息后,张老翁上到三楼跳楼自尽。

  两位老人的子女对老人的惨死感到非常震惊,在警方公布事件真相后,黄老翁的子女感到悲愤不已,由于行凶者张老翁已经自杀身亡,他们无从追究凶手的刑事责任,于是他们转而向张老翁的子女主张民事索赔。同时他们认为,他们将老人寄养在敬老院,敬老院就应当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而张老翁能够很顺利地行凶,敬老院难逃其咎。于是他们将张老翁的子女和敬老院一起告上了无锡市滨湖区法院。

  在法庭上,敬老院方面感到很委屈,他们认为,既然凶手已经查明,那么就应当由凶手承担责任。不过法院却查明,敬老院里只有一名妇女白天负责烧饭,夜间睡在敬老院里,上半夜负责巡查两次,此外却没有其他的值班保卫人员。

  法院认为,张老翁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所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敬老院作为提供寄养服务的组织,没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当在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法院于是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解释,黄老翁是被张老翁杀害,因此由张老翁的法定继承人在所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毋庸置疑的。由于事情是发生在敬老院,地点比较特殊,并且敬老院是向寄养的老人收取费用的,属于从事其他社会活动的其他组织范围,因而敬老院也就存在需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的义务。从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敬老院在安全制度的建设方面还是存在不足的,夜间只有一名妇女值班且只在上半夜负责巡查两次,下半夜发生惨剧时没能发现阻止和及时送医院救治。由于敬老院存在部分的工作疏漏及不足等因素,法院判决敬老院的开办单位承担10%的补充赔偿责任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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