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市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草案出炉
垃圾费可与水电气费捆绑征收
垃圾处理费与自来水费捆绑征收究竟行不行?近来南京市正在酝酿的这一举措备受争议。而在昨天,省物价局公布了《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并公开征集意见,其中已将垃圾处理费的“捆绑征收”作为征收形式之一,具体形式由各地自主制定,相关收费标准,则应该召开价格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
困难群体可减免“垃圾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听起来是处理居民生活垃圾所产生的费用,似乎只有居民需要缴纳。其实不然!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草案规定城市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等,都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主次干道、街巷、广场等公共区域的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费用由政府财政承担。
不过,垃圾处理费也有可减免的情况。草案将以下几种人员列为减免对象:“对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低保户、特困户,可实行收费减免政策。”此外,对实行垃圾分类投放的单位和个人可实行收费减免,具体办法由各地自定。
垃圾费可捆绑收,也可代收
垃圾费究竟怎样征收比较好?以前那种代征代收的方式,使得缴费率一直处于较低的状态。据悉,南京这次酝酿将垃圾费与水费捆绑征收,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基于此考虑,希望通过合并征收提高垃圾费的缴费率。就此次公布的草案而言,并没有对哪一种征收方式作出明确规定,但却明确提出允许与其他公用事业收费“同时收取”,一旦草案获得通过,无疑将给南京拟出台的捆绑征收提供依据。且草案还规定,除了与水费同时收取外,还可与燃气费、电费等同时收取。当然,此外“也可委托具有社会服务或者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代收,并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
费用标准要开听证会
早在2000年,江苏曾经就城镇垃圾费的管理作出过规定,当时还规定城镇垃圾处理费标准为:生活垃圾,单位负担部分为在职职工每人每月2至4元;个人负担部分为每户每月4至6元。对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户,该费用列入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不另收取垃圾处理费。
而这次公布的草案则未对具体标准作出规定。“制定、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要按照规定由价格成本调查机构依法进行成本监审,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制定或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可采取“一次听证、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办法。
具体而言,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和税金等。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通过招标由不同的主体完成的,在不重复收费的情况下可分环节制定垃圾处理费标准。
快报记者 郑春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