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9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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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4 月 16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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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玩弹弓伤了眼 学校赔钱
法官:校园伤害案,有些情况学校不用担责
  “孩子在学校,监护权就转移到学校身上,伤害事故在学校发生,学校就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在校园伤害案件中,无论是肇事学生家长,还是受害学生家长,都会将责任推到学校的“头上”。

  但鼓楼区法院最近审结的两起案件,足以打破这一种误解——学校只要尽到教育与管理的义务,没有过错,就无须承担责任。

  [案例1]

  课间嬉闹受伤 学校无须担责

  2006年10月,在鼓楼区一所小学上5年级的小燕,课间休息时与几位同学玩起了游戏。轮到晓军追赶时,一件意外的事情发生了:小燕为了躲避追赶,不小心被晓军撞到,转而身体撞上了大厅里的一根圆柱,小燕的一颗门牙当场断了一半,血涌了出来。

  老师随即带小燕到医院治疗。诊断结果让小燕父母非常震惊——小燕今后10年却只能“笑不露齿”,因为门牙断了半截,经法医鉴定,“修复后需使用国产钛合金牙,年限以十年为宜”。

  一个小游戏却带来十年遗憾,小燕父母伤心之余,将所在学校及肇事学生晓军一起告上鼓楼区法院,索赔15000元,“晓军父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小学承担连带责任。”

  “小燕是在课间游戏时被晓军冲撞所致,故晓军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对于晓军的责任,各方没有异议。 

  小燕父母认为,孩子所在的游戏场所有几根柱子,根本不适合孩子玩耍,学校对此未尽到安全管理的义务。

  “小燕在学校受伤是事实,但我们学校对此没有任何过错。”学校感到“委屈”。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小燕的损伤,与被告小学的环境设施状况并无因果关系,且学校提供书面证明,学校已尽到对学生安全管理、教育、监督的义务。小燕的损害发生在课间休息自由活动期间,正常的游戏活动通常情况下并不具有危险性,对于小燕与晓军间突发的碰撞,学校无法预见,且主观上并无疏于管理的过错,故小学无须担责。

  法院一审判决晓军父母赔偿小燕损失4600元,并驳回了小燕对学校的起诉。

  [案例2]

  危险游戏未能制止 学校赔钱

  二年级学生小颖用扎头发的橡皮筋做了一个弹弓。一天课间休息时,小颖邀上同班同学小刚在操场里射弹弓。他俩用弹弓上的橡皮夹住小石子,对着不远处的一个矿泉水瓶不停地射击。

  又该小颖射击了,小刚站在他的右前方对他进行指点。谁料“叭”的一声,射出的小石子竟击中了小刚右眼,鲜血顺着小刚的指缝流了出来。“外伤性白内障(右),眼球视网膜挫伤”,小刚为此住院治疗26天,花去医疗费3408元,并鉴定构成七级伤残。

  由于就损害赔偿问题,小刚父母与小颖父母及学校争议较大,便闹到了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颖直接造成小刚伤害,其父母应负主要责任。

  那么学校的责任呢?法院认为,学校的教学对象为年幼贪玩的小学生,这就更加重了学校的管理之责和对身处校园的小学生人身安全的特别保护义务。但当小颖、小刚课间在学校操场,实施以弹弓射击石子、对自己和他人的人身都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行为时,学校因疏于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并进行有效劝阻,结果导致小刚受伤,学校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长说法]

  没有过错 学校就无须担责

  “在我审理的校园伤害案件中,绝大多数家长都首先认为,孩子在学校,监护权就转移到学校身上,伤害事故在学校发生,学校就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谷平庭长说,“其实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在校生的监护权仍然属于父母,监护权的转移必须要经过法律规定的特别程序。学校只有存在过错,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谷平说,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文中未成年人为化名)

  快报记者 宗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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