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算过了,单位一共要补给我8049元加班费。”于鑫辞职前,拿出一年来自己每天记录的“加班小账本”到南京市劳动监察支队投诉单位要求员工“超时加班”。不过,单位对他的小账本却嗤之以鼻,并拿出一本装订整齐的考勤记录反驳:“他没有加这么多班,最多一个星期才超出2小时,只能补发他12天的加班费1023元。”对于双方提供的证据,该相信谁的呢?
员工:每天工作12小时
2007年3月,于鑫进入这家外贸公司,成了一名酒水销售业务员。
“虽然我是在外跑业务,但公司的管理比较严,每天8:30都要到公司报到,在门口有一个接待员专门负责打出勤,人来了,就在表格上打个‘钩’,晚上虽没打‘钩’,但还是要来公司的,因为每天晚上7:00要回公司开会汇报一天的业绩,等会开完也到晚上8:30了,这样一天下来,我就等于工作12个小时。”于鑫说,这还不算,他每周六也要来上班。一年下来,他感觉有些吃不消,向公司提出了辞职请求,并要求补发一年的加班费。“一年里每天超时4小时的加班费4298元,再加上每周六的加班费3751元,一共是8049元。”
“我有证据,每天我都有记录的。”他向劳动部门提供了一套加班凭据,上面显示:上午8点半到公司,然后到哪几个地方去联系业务,晚上7点回单位汇报业绩,其他同事一天跑了多少业务,领导在会上的发言等,会议一般要开1个半小时。“这么多年来习惯把每天的行程和业绩记下来,一是以后好联系客户,二是方便核对每个月的业绩提成。”单位:7小时工作制
“我们单位执行的是7小时工作制。”这家公司的人事主管拿出了公司的员工管理制度,向劳动监察工作人员解释说,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8:30-17:30,午餐时间为12:00-14:00。这样一算,每天工作只有7小时。至于每个星期六上班,确实是有这么一回事,“但按照劳动法‘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规定,我们一个星期也就超出2小时,一个月就是8小时,以一天8小时工作制算,一年就是加了12天的班,我们可以补发这笔钱,也就是1023元。”
人事主管还补充说,销售员每天8点半到公司后,就外出跑业务,工作属于松散性的,所以单位实行早上报到考勤。说完,他拿出一本装订整齐的考勤记录本,除了员工的名字,就是“钩”或“叉”,并没有记录上下班时间。
■劳动部门
考勤表缺员工签字 不算数!
记者昨天了解到,该案目前还在审理当中。不过,南京市劳动监察支队综合科科长戴登凯已否认了单位的考勤表。
按照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并由劳动者签字。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考勤记录不得少于二年。用人单位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及劳动者出勤记录。”而该单位的考勤记录,没有员工的签字,以考勤记录做证据有明显的瑕疵。
上海光明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律师许辉认为,本案中用人单位提供的考勤记录缺少员工的签字确认,同时员工以自制的小账本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考勤进行了反驳,从证据的取证责任上公司处于劣势,如“小账本”记载的都是事实,它可以作为计算该员工上班时间的重要依据。
■律师提醒
隐性加班 要注意保留证据
“上述公司以销售员工作是松散性、不好计算工作时间为由,拒付加班费,这种现象绝非个别,如司机、销售员、保安等就会经常遭遇到这种隐性加班。”许辉分析,这些特殊岗位的工作时间,如未经劳动部门审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应实行标准工时制,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应算加班时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工资。
许辉提醒劳动者,遭遇“隐性加班”,要注意对证明自己加班事实的证据进行保留。如果用人单位有考勤制度的,可按单位考勤制度的规定记录加班考勤,复制一份自己留存。如果加班情况考勤无法反映,则应注意在实际加班时,对自己所做的工作进行记录,可将开会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会议内容记录下来。
快报记者 项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