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2版:中国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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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4 月 11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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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储备粮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集意见
3种情况下才可动用地方储备粮
  江苏储备粮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集意见

  3种情况下

  才可动用地方储备粮

  快报讯(记者 张淑娟) 仓里有粮,心中不慌。用来“应急”的地方储备粮,绝不能轻易动用。记者昨日从江苏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已经出台并向社会征集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只有在3种情况下才可动用地方储备粮。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的行为一旦构成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出, 地方储备粮的动用权属本级人民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只有在出现以下3种情况时,才可以动用地方储备粮。一是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二是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三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对于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的行为,不仅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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