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3版: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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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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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4 月 10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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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式国债4月15日发行
  财政部9日宣布决定发行2008年凭证式(二期)国债,发行总额为400亿元,其中3年期320亿元,票面年利率为5.74%;5年期80亿元,票面年利率为6.34%。

  根据财政部公告,本期国债发行期为2008年4月15日至2008年4月30日。各承销机构在规定的额度内发售本期国债。本期国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兑付不加计利息。本期国债面向社会公开发行,投资者可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及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39家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营业网点购买。

  本期国债为记名国债,以填制“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方式按面值发行,可以挂失,可以质押贷款,但不能更名,不能流通转让。

  从购买之日起,3年期和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不计付利息;满半年不满1年按0.72%计息;满1年不满2年按3.33%计息;满2年不满3年按4.32%计息;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满3年不满4年按5.76%计息,满4年不满5年按6.03%计息。

  公告公布日至发行结束日,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尚未发行的本期国债票面利率,在利率调整日按3年期、5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的相同百分点作同向调整。新华社记者 罗沙 韩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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