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2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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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4 月 10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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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合同”不是铁饭碗
五旬职工遭待岗状告单位,结果败诉
  56岁的张山(化名)怎么也想不到,在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人们俗称的“终身合同”后,还是遭遇待岗。

  2007年的一天,张山突然接到单位的待岗通知,让他在家待岗,而且每月只给200多元的工资。张山认为,他在跟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他就应当在原单位干到退休,于是,一纸诉状把单位告上了法院,要求恢复岗位。但是,他败诉了。

  年纪大了 岗位没了

  “难道还要叫我这把年纪的人重新去找饭碗吗?”56岁的张山说起连番的诉讼,一把辛酸。让他无法接受的是,他把一生的心血都献给了这个公司,到他年老的时候,公司说让他待岗就待岗了。

  张山出生于1952年,1978年回城分配到了南京某大型国有企业上班,他的工作岗位是电工,每天上班的时候,就坐在值班室里控制电路按钮。这份工作虽然枯燥无味,但张山非常珍惜。

  2001年10月份,有着20多年工龄的张山终于盼来了他梦寐以求的一天,公司跟他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眼看自己的年龄越来越大,张山的心也安稳了许多,有了这份合同作保障,他可以在这个企业里面干到退休了。

  但是,2007年3月份的一天,张山突然接到单位人事部通知:由于他的年龄问题,他已不适合在值班电工的岗位上工作,要求他待岗。

  而更惨的是,原本张山每月还有1500元的工资,待岗之后,企业每月只给他280元。

  张山一家的生活一下子陷入了困境。张山的妻子没有工作,他们还有两个孩子,一个在读小学,另一个大学还没毕业。“单位这种做法无非是要我主动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在他们看来,我这个老工人已经成了他们的累赘。”张山说。

  状告单位要求恢复岗位

  张山选择了抗争。2007年10月份,他把企业告到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他值班电工的工作岗位,同时支付2007年3月以来克扣的工资8470元。

  面对张山的诉讼,企业有着自己的说法:双方虽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这份合同并没有对张山的岗位作出具体约定,而要以上岗合同为准。

  单位说,2006年开始,企业全面亏损,人员也因此出现了严重的结构性富余。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召开了股东大会,对公司的人员进行定编定岗,所有人员实行竞争上岗。

  “其中,值班电工的年龄限制是55周岁。过几个月,张山的年龄就会接近这个年龄上限,所以已经不适合这个岗位。”为此,人力资源部找张山谈话,希望他转岗或者选择内退。张山全都不答应。

  案子中有两点争议

  2007年11月22日,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虽然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企业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情况对员工进行工作岗位的调整,是属于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的范围,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法院判决,张山恢复原先岗位的要求不予支持。

  这份判决下来时,《劳动合同法》尚未实施,但张山在了解了新法的内容后,决定上诉,因为怎么算,他的二审审理也要拖到元旦后,届时,《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将成为自己的维权依据。

  他的辩护律师——上海光明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许辉告诉记者,根据《劳动合同法》,这个劳资纠纷案件有两个争议的焦点:一个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否解除?第二个是,企业规定的55周岁上岗年限有没有法律效力?

  许辉说,签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确实不等于劳动者就捧上了“铁饭碗”,但是,解除所有的劳动合同都应该有一个正当理由。

  现在,张山所在的企业以年龄等问题要求张山待岗,这种变相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不对的。“劳动合同中第六条第一点明确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条款,但企业根本没有与张山协商就擅自停了张山的工作。”

  另外,2006年的时候,该企业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对员工进行岗位调整,其中有一条规定:“值班电工的年龄上限为55周岁”。根据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所有的规章制度必须要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同时向员工公示,否则就是无效的制度。

  但据张山反映,他并不知道公司还有上述规章制度的存在。所以,公司依据该规章制度说明张山不具有值班电工的资格,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快报记者 朱俊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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