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通讯员 余刚 朱刚 记者 金晨 陆媛)汽车燃烧致使16个月大的女婴死亡,由于公安机关对火灾原因无法认定,女婴父母愤而将汽车制造商告上法庭。无锡市北塘区法院一审判决汽车制造商承担主要责任,女婴父母由于未尽到监护责任承担次要责任。近日,该案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06年6月28日13时许,童某驾驶微型面包车至某街道办事处办事,并将该车停放在街道门口。夏日炎炎,童某就将16个月大的女儿独自放在开着空调的车内睡觉。进入街道办事处后不久,童某听人讲外面一辆面包车起火了,当即冲出街道办事处,发现自己的车头在冒烟。童某马上冲到汽车旁打开车门,想救出女儿。但为时已晚,女婴当场被活活烧死。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2006年11月16日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火灾原因不明。
事故发生后,童某夫妻将汽车制造商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认为起火汽车存在质量缺陷是导致其女死亡的原因。
北塘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汽车制造商未能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故应承担赔偿责任。童某将女儿单独放在启动着空调的汽车中,未尽到监护责任,故可以适当减轻汽车制造厂家30%的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决汽车制造厂家对整个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20余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共计23万余元。
判决后,汽车制造厂家不服,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汽车自燃烧死女婴
厂商赔偿23万元